上海相鄰權糾紛律師講解人臉圖像識別系統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權案
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為3米,拍攝到的原告住所模糊不清,不構成隱私,被告從未想窺探原告,對方應理解并不同意拆除或移動可視門鈴。原向法院提出請求后,命令被告拆除可視門鈴,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和情感損害賠償金。上海相鄰權糾紛律師就來告訴你相關情況。
一、簡要案情
原被告與同一小區前后樓相鄰,兩棟房屋的最近距離小于20米。被告在社區現有的安防監控設施的基礎上,安裝了可視門鈴,采用人臉識別技術,可自動拍攝視頻并存儲,用于隨時監控住宅周圍區域,位置與原告及其他前樓居住者的臥室、陽臺正對面。
原告認為,被告可以通過手機應用控制可視門鈴,長期監控原告住所,侵犯原告隱私,過著焦躁的生活。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為3米,拍攝到的原告住所模糊不清,不構成隱私,被告從未想窺探原告,對方應理解并不同意拆除或移動可視門鈴。原向法院提出請求后,命令被告拆除可視門鈴,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和情感損害賠償金。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在自己的空間內安裝了可視門鈴,但該設備的拍攝范圍超出了自己的視野范圍,并帶入了原告的房屋內。住所的私密性是個人安寧的起點和基礎,維護個人尊嚴和自由至關重要。視覺門鈴可以通過人臉識別和背景操控的雙重模式開始拍攝,并可以長時間錄制和存儲視頻。
此外,原告與被告之間長期的密切關系,使得辨認影像成為可能,從而獲取屋內的私人信息和行為。是現實可行的,原告的平靜生活也確實會受到干擾。
因此,被告的安裝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被告辯稱其沒有侵犯原告隱私的主觀故意,原告應當容忍,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因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精神和物質損害,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視門鈴的請求,但未支持其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本案就人工智能控制裝置的使用與隱私權的享有發生沖突時的權利保護序位進行研究探索,強調了隱私權的優先發展保護,彰顯了人文主義立場,對于一個正當、規范學生使用智能家居設計產品,避免侵害人格權益方面具有存在一定的借鑒和指導實踐意義。
上海相鄰權糾紛律師要說的就是這些了,近距離安裝一個可視門鈴可構成嚴重侵害鄰里隱私權,被告認為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為3米,拍攝到的原告住所模糊不清,不構成隱私,被告從未想窺探原告,對方應理解并不同意拆除或移動可視門鈴。原向法院提出請求后,命令被告拆除可視門鈴,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和情感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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