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的主體一般包括:
1、與不動產相鄰方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或其他組織,包括:
(1)不動產權屬人:主要包括個人、法人、其他組織和政府機關。
(2)不動產相鄰人:主要由兩個以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組成,但共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3)權利人:不動產相鄰人可以共同申請使用特定場所,但不得損害特定人的合法權益。
(4)土地所有權人:一般以宗地或其他特定財產為單位分別作為相鄰方共有。
(5)其他人:可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雙方協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
(6)與不動產相鄰方有其他利害關系的人:具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犯罪嫌疑、民事案件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第三人之一。
2、其他依法應由當事人自行解決的相鄰糾紛。
我國《民法通則》第148條規定:“處理相鄰關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ㄒ唬┡懦恋K。按照不動產的相鄰各方的合法權益、方便生活的原則,協商處理。
?。ǘ┫kU。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必須保證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得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如果對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應當及時通知相鄰一方給予損害賠償。
(三)避免損失。允許相鄰一方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相鄰一方因對自己的傷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進行索賠時,應當就該受損害部分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