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遺囑繼承的解決之道
在第二次庭審中,王某1日對王某2日提交的視盤沒有反映遺囑的制作過程提出異議。審判期間,雙方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第一審相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問題是有關遺囑的有效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印刷方式立遺囑,當事人對遺囑效力有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民法典施行前遺產已經處理的除外。
這樣的話,從王的遺囑形勢來看,應該是一份打印出來的遺囑。從時間上看,雖然遺囑的訂立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但涉及的遺產尚未處理完畢?,F在雙方對遺囑的有效性產生了爭議。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6條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打印遺囑的全文為一頁紙,內容完整,并有兩個見證人和遺囑人士的簽名和日期,故該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求?,F王1不認可打印遺囑,但未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他主張遺囑中房產證的編號有誤,但從遺囑全文來看,遺囑中涉及的房屋就是本案爭議房屋,故本院不采納這一理由。
綜合本案的錄像等相關證據,可以認定該印刷遺囑是王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上述規定,該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要求,應當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依據這份遺囑分割涉案房屋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另外,關于王某1主張本案中王某的其他財產應一并分割,本院認為本案屬于遺囑繼承糾紛,王某1未就其主張提供相應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對王其他財產的繼承有爭議的,可以另行處理。
綜上所述,王某1的上訴請求我們不能通過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可以清楚,適用相關法律沒有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受理二審案件的費用為人民幣1,1400元,由王某承擔(已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上海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遺囑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參與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遺囑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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