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產繼承律師:遺產繼承中的法律適用
當初審法院問及喬、翟曉松和他的孫女投保的25000元(1500美元)時,劉說他已經接受了25000元(1500美元) ,并要求分一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關于以上兩項保險,劉某名下,喬某表示保險已取消后,分別退還3592.5元、79393.21元。劉某說,喬某擅自交出其損失12萬元,向喬某賠償。喬說損失是不同意支付的,數額同意平分一半。
關于雙方的工作和收入以及金錢情況,劉說,環衛工人現在每月收入超過3000元。2006年,參加工作的收入是600元,全部加起來1200元,村里拆遷的錢和人頭費都是喬抓的。
喬說,他已經給了退休金3萬元。在此之前,他每月工資600元或800元。在那之后,他收到了來自小組的獎金?,F在,他有2000多元的養老金,劉的13.5萬元用于保險和日常消費。
一審法院可以認為,離婚時雙方未對夫妻之間共同管理財產問題進行分析處理,現劉某要求企業分割,合法合理有據。
關于中國具體數據分割:
1、關于公司股份,經查,該股份作為其中27.5股屬于喬某婚前或者個人信息財產,5.5股屬于喬某自父親喬俊處繼承發展所得。
夫妻社會關系以及存續時間期間我們繼承自己所得經濟財產除有遺囑方式確定只屬于夫或妻一方對于所有外則應屬于我國夫妻一個共同提高財產,就該5.5股結合學生雙方陳述及一審法院通過調查研究情況,法院最終確定根據上述技術股份均歸喬某個人所有,喬某支付劉某折價款5.5萬元。
2、關于集資款15萬元,結合實際庭審陳述及相關調查了解情況,該款項應主要系喬某婚前還是個人生命財產已經轉化思想而來,只有所創新繼承股份是否屬于他們夫妻生活共同實現財產,該部分所轉化成為財產應支付給劉某相應工程款項,一審法院折合分得一定比例并考慮環境股份分紅收入情況,確定喬某支付劉某折價款2.5萬元。
3、關于退保費用41108.6元,雙方無爭議,應平均水平分割。
4、關于劉某所述15萬元債權形式表示喬某支付給喬穎,無證據支持,一審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喬某自述給喬穎嫁妝5萬元,考慮影響雙方教育工作、拆遷及家庭學習情況出現一審法院不再向劉某分割。4、關于劉某所述10萬喬某給兒子買車10萬、被騙的5萬,喬某予以否認且無證據佐證,一審法院不予提供支持。
5、劉某所述喬某自認給兒子借款5萬元,因債務人系喬某親屬,故該債權由喬某享有,喬某支付給劉某2.5萬元。
6、關于世界其他國家保險這一部分,劉某主張減少損失無事實和法律理論依據,涉及農業保險的全部成本費用需要雙方得到認可金額為107985.71元,該金額方面考慮交易雙方所述基本情況不同可分割給劉某53993元。綜上,喬某支付劉某金額共計179547元(四舍五入)。
據此,一審法院于2019年3月判決:
一、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支付劉某十七萬九千五百四十七元。
二、駁回劉某的其他傳統訴訟服務請求。如果發現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積極履行給付金錢權利義務,應當嚴格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會計期間的債務融資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6元,4106元由劉某負擔(已繳納);150元由喬某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給劉某)。
二審中,當事人之間沒有進行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需要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無異。
法院認為,根據所查明的事實,在股份方面,喬在結婚期間從父親處繼承了5.5股股份,一審法院根據北元公司的調查結果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喬擁有該股份,喬向劉支付5.5萬元的價款并不恰當。
募集資金15萬元,喬33股共分配16.5萬元,喬個人15萬元貸款發放給北元公司,大部分貸款已償還。原審法院根據北元公司出具的證明,認定這筆錢主要是喬婚前的個人財產,僅對其繼承的股份進行了轉換,并責令喬支付劉某相應的折扣價2.5萬元,處理得當。
對于退還保險費、貸款及其他保險,一審法院應根據雙方的陳述確定具體分攤金額,并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喬某的上訴請求我們不能通過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可以清楚,適用相關法律沒有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56元,由喬承擔(已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遺產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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