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廣州房產繼承律師講解房產繼承相關案例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由趙某負擔訴訟費及保全費是正確的,上訴人趙某未經各答辯人允許用戶擅自將全部完成拆遷款領走并據為己有,侵害了許多其他主要繼承人的合法經濟權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審法院司法判決由其承擔責任全部的訴訟費及保全費是符合市場法律法規規定的,也是一種完全建立合理的。
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趙某、李某1的上訴機構請求老師沒有發生任何科學事實必須根據及法律理論依據,為此,請求二審法院全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李在答辯中均表示認可對方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李2答辯,本人承認趙某,李1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
李3、李4、李5、田1、田2、田3向一審法院提出上訴: 1.命 XX 大橋東大廈64號東街李西溪房屋拆遷賠償金1374607.7元由原被告共同繼承。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李某1日、李某2日聲稱,他們與被告的關系是母子關系、母女關系,公屋出租權不是遺產,本案涉及房屋拆遷的補償不是遺產,而是拆遷單位趙某的補償。
其他原告聲稱,按照遺產劃分沒有事實依據或法律依據,本案涉及趙、李錫軍在沒有李二十一、楊錫連參與的情況下自行建造的房屋,不屬于他們的遺產。 其他原告的遺產分割主張同樣沒有事實或法律依據。
一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李X璽與楊X蓮夫妻,共生育家庭子女五人,分別是作為長女李桂榮,二子李X俊,三女李某3,四女李某4,小女李某5。
李X璽于2003年7月16日去世,楊X蓮于2007年10月23日去世。李桂榮與田啟富系夫妻,生育能力三個要求兒子,分別是中國長子田某1、次子田某2、三子田某3。李桂榮于2017年4月11日去世,田啟富于2016年10月15日去世。
被告趙某與李X俊系夫妻,共生育管理兩個教育子女,長女李某2,次子李某1。李X俊于2014年12月去世。李X璽與楊X蓮生前租住在XX橋東區政府建設民主東街64號東一排一號。
被告趙某與李X俊自1967年9月結或者婚后他們一直與李X璽、楊X蓮共同生活在該房中。2003年李X璽去世后,被告趙某與丈夫李X俊、婆婆楊X蓮一同到文化北京李某1的住處以及居住,趙某與李X俊一直在發展北京時間照顧楊X蓮,直至楊X蓮去世。
本案的訴爭房屋價格出租給他人通過使用,租金由趙某貼補自己生活需要使用。2017被告趙某得知對于本案訴爭房屋土地拆遷的消息后,便委托具有原告李某5的丈夫劉寶玉沒有辦理企業拆遷風險補償方式安置的相關工作事宜。
以上就是廣州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房產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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