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知多少?廣州遺產繼承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本院認為,關于案涉遺囑的效力問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遺產,并規定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等具體的遺囑形式。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該規定,訂立遺囑屬于要式行為,遺囑形式應當符合法定的要求。同時,訂立遺囑系單方行為,且具有高度人身專屬性特點,故訂立遺囑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明示的方式,由本人獨立做出,不許以他人意思輔助或代理。
本案中,案涉遺囑系代書遺囑,除代書人和見證人外,僅有三當事人的父親楊某4在遺囑上簽字,母親陳某并未在遺囑上簽字,故應當認定該遺囑僅為楊某4一人的意思表示。訂立遺囑行為并非一般家庭事務,不適用家事代理規則。
楊某1上訴認為由楊某4代理陳某訂立遺囑的意見依據不足,楊某1認為根據后續行為可以推定陳某也同意按照案涉遺囑處分自己遺產的意見,同樣也不能成立,故本院均不予采納。
此外,基于訂立遺囑的單方行為性質考慮,對遺囑的內容和效力進行審查應以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非繼承人地理解為依據,故本案三當事人對于遺囑效力的理解和陳述并不對本案的處理構成影響。
為此,楊某1在本案二審中申請調取(2016)浙0102民初2241號案件的庭審錄音錄像,以查清楊某3在該案中就案涉遺囑的效力所陳述的內容,本院認為該申請與本案的處理無關,故不予準許。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案涉遺囑系楊某4一人所立遺囑,該遺囑效力僅及于楊某4一人遺產,即案涉202室房屋的一半面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楊某4在遺囑中明確表示案涉房屋的8平方米歸楊某3所有,楊某1上訴認為應當減半計算的意見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楊某2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的效力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楊某2在前案中的陳述內容,其真實意思應為根據遺囑案涉202室房屋應由楊某1一人繼承,故其放棄該房屋的繼承權,也即該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附有條件的。
現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遺囑的效力僅及于房屋的一半面積,在此情況下,不應當認定楊某2對剩余一半屬于陳某的遺產部分也放棄了繼承權。該部分面積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楊某3、楊某2、楊某1三人均等繼承。
鑒于楊某2在本案中明確表示將屬于其本人應繼承的房屋面積部分,轉由楊某1繼承,該意思表示系楊某2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楊某2的上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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