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難處理?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來支招
上訴人張某、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梁某5、巖某1、巖某2、巖某3、梁某6因合法繼承糾紛對北京市民初第53725號民事判決不服。向本院上訴。接下來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立案后,依法成立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合議庭經過審稿、調查、詢問當事人后,未開庭審理。此案現已結案。
張、梁1、梁2、梁3、梁4、梁5、巖1、巖2、巖3、梁6的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
2、修改判決以支持我方訴訟;3、本案訴訟費用由對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審基本事實不明確。
一、混淆了房主和房主的區別。一審法院僅在《建設許可證》中記載,北京市海淀區某村莊1號院(以下簡稱1號院)的戶主為梁7先生。
梁七代表家庭與北京市海淀區玉泉山農業工商業有限公司簽署的《協議》和《證明》,認定“醫院內房屋歸梁七所有”。它混淆了房主和房主之間的區別,屬于不清楚的事實。
二、爭議房屋由北京市海淀區某村莊的某二院(以下簡稱二院)更換為一院后遷至嘉園賠償。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確定和財產范圍的確定。某嘉園的建筑1的單元1的一定數字1和一定數字2以及某嘉園的建筑2的單元2的一定數字3和一定數字4應屬于梁8和梁9的遺產。
三、梁7先生挪用某家院1號樓1單元的某1號、某2號樓、某家院2號樓2單元的某3號、某4號樓,損害梁8先生及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建筑許可證的申請人是梁七,但這并不意味著某個村莊的某個第一庭院屬于梁七所有。
村2號院拆遷置換所得收入,實質上歸梁8、梁10、梁4、梁5、梁12、梁6、梁7所有,梁7不歸梁7所有。梁七作為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人,只是代替其他房屋的共有人處理更換事宜。
梁某7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他同意一審判決,應當駁回對方的上訴請求。
張、梁1、梁2、梁3、梁4、梁5、顏1、顏2、顏3、梁6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 依法命令我們繼承梁9、梁8死者的遺產,臨時估價為100萬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梁某7承擔。事實和理由: 梁(死于1971年2月3日)和梁(死于1993年12月22日)是夫妻。
他們有兩個兒子和四個女兒,大兒子梁某10個,二兒子梁某7個,大女兒梁某11個,兩個女梁某5個,三個女梁某12個,四個女梁某6個。大兒子梁10死于2003年3月6日,他的繼承份額應由他的妻子張某、兒子梁2、女兒梁1、梁3繼承。
梁三女12死于2013年9月24日,她們的繼承權應由丈夫嚴1、兒子嚴2、嚴3轉讓。兩位梁繼承人9日、8日在梁留下的一處園林等遺產中,暫定價值1億元人民幣,7日由梁的次子所有。兩個繼承人9、8個梁不留遺囑,其產業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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