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遺產是如何規定的?上海遺產繼承律師今日說法
趙X余生前住院患者產生的醫療費能否發展作為我國夫妻雙方共同提高債務風險進行市場分割的問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院認為,《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家庭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社會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完全獨立學習生活的子女,有要求我們父母或者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責任義務時,無勞動管理能力或生活更加困難的父母,有要求以及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根據分析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無勞動實踐能力或生活實際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要求教師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所謂贍養費,也包括醫療費。
但子女給付父母贍養費的前提是父母之間沒有一個勞動生產能力或生活帶來困難,如父母有勞動工作能力或生活不困難,子女方面可以不支付贍養費,包括醫療費。本案中,趙X余生前系XX紡織廠的退休企業職工,雖然他們沒有建立勞動關系能力,但每月有固定的收入,且享受國家醫保。
其去世前因住院時間治療所產生的醫療服務費用大部分由醫保資源部門員工支付,個人僅支付11000元,生活環境并不存在困難,且從趙X余的工資單反映,在其去世后直至2013年1月,其工資卡中尚有工資18151元才被取出,也能說明其生活不困難,故子女不僅可以不支付醫療費,進而對被告的該項政策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死者趙雪死亡后,原告趙某、趙某、趙某的子女以及被告王某的配偶均為一級繼承人。 他們有繼承權。雖然被告趙木丁不是趙錫玉的親生女兒,但由他撫養多年,形成了事實上的繼父-女兒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他也應作為一級繼承人參加繼承。
XX紡織廠宿舍2-4-101室有一套住房,其中前房為XX鎮文化路西側趙錫峪,XX紡織廠東門北側。另一半是被告王的個人財產。
根據評估報告,上述房產價值為12,2500元,其中6,1250元屬于被告王某,其余6,1250元由原被告和被告按五分之一繼承,即12,250元。
此外,趙雪去世后,有關單位發放了6000元喪葬費,被告王某領取了14000元撫恤金。 喪葬費6000元,養恤金2800元,養恤金2800元,養恤金2800元,養恤金2800元。被告王某主張,公證遺囑不能撤銷,前房屬于個人財產,不能分割,醫療費用應分割為夫妻共同債務,同一焦點問題的分析理由不支持其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意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XX 市 XX 區 XX 鎮 XX 紡織廠宿舍2-4-101室,一套住房(房產編號: 1330號銅) ,XX 鎮文化路西側一個前廳(房產編號: XX 號銅房產權證 XX 號銅)屬于被告王某。
二、被告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分別支付原告趙某財產折價12250元、喪葬費6000元、撫恤金2800元、趙某財產折價12250元、撫恤金2800元、趙某財產折價12250元、撫恤金2800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工作期間企業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嚴格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會計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0元,鑒定費2050元,共5550元,由原告趙A、趙B、趙C負擔1000元,被告王負擔2550元。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呈請書三份,同時按照《訴訟費用支付辦法》的有關規定,向 XX 省 XX 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向法院預繳受理上訴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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