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遺囑繼承律師:遺囑繼承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原告王某和被告張某在法院作出受理決定并送達受理通知書、證據通知書、法院傳票、起訴書副本、答辯通知書、證據通知書、出庭傳票后同日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并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會前明確提出證據的時限。這個法庭是依法組建的。審判在公開法庭進行。原告王某及其授權代理人盧某、被告授權代理人孟某均出庭參與訴訟。案子已經結了。
原告知原告與立遺囑人張某佳為夫妻,原告與被告為繼母及兒子;原被告同居超過10年。生活上,原告以親生母親的身份照顧被告及其妹妹。原告的丈夫張某佳于2009年患腦血栓,導致偏癱,生活不能自理。張某患病后,原告盡職盡責地照顧丈夫張某,盡到了作為妻子的全部責任。
后來,原告與被告張某某結婚。但被告未能贍養其父張某佳,張某佳為此事起訴張某某;因為和被告結婚,給丈夫治病,原告負債累累;為了還清債務,原告于2013年去外地打工。2014年9月,原告得知張某佳在外地打工期間因病去世的消息后,急忙趕回家。到家后,原告和被告未能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
原告于2014年10月起訴至XX法院。訴訟過程中,被告提出自己有遺囑,后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知道張某佳為被告立有遺囑。張所立遺囑不合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此,為維護權益,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及《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原告訴狀中列的訴訟服務請求進行歪曲歷史事實,違背社會事實真相。一是張某甲于2014年3月12日立的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存在意思可以表示,且有遺囑代筆人和遺囑證明人證明該遺囑的真實性。
二是張某甲立的遺囑內容沒有受到侵犯原告的合法企業權益,三是張某甲立的遺囑涉及的財產問題不是作為原告與張某甲夫妻關系之間的共同管理財產,該遺囑方式沒有任何違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合議庭依法應予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原告和被告的意見,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先生的遺囑是否于2014年3月12日生效? 原告和被告對上述爭議焦點均無異議。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如下: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2.原告與立遺囑人張某佳的結婚證一份。
3.戶口本復印件一份。
證明:
1.原告與立遺囑人張某佳合法結婚。
2.證明原告有資格。
第二組:
1.張于2014年3月12日寫的遺囑副本。
2.趙某某、張調查筆錄各一份。
3.張的證明。
4.孫某某的證明復印件。
5.吳的調查筆錄和身份證復印件。
6.XX縣城關鎮段堤頭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兩份。
7.2013年7月3日,張某某對張某某進行了投訴。
8.XX縣法院(2013)敏敏子楚第1054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證據:
1.張某某于2014年3月12日所立代筆遺囑違法,且該遺囑的所有見證人均與繼承人張某某有利害關系,證人張某某也是繼承人,其作為見證人違反法律規定。
2.用以證明張某佳于2014年3月12日所立代筆遺囑未署本人姓名。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代寫遺囑,遺囑人本人簽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立遺囑人張某佳沒有簽自己的名字,遺囑不合法,應判決確認為無效遺囑。
3.證明張某佳于2014年3月12日所立代筆遺囑并非遺囑人張某佳的遺囑,而是代筆人的遺囑;立遺囑時,立遺囑人沒有口述遺囑內容。代筆人寫完遺囑內容后,要求立遺囑人在自己的名字上按手印。
4.證明立遺囑人在世時患有嚴重腦栓塞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以上就是廣州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遺囑問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如何正確處理這個問題很考驗人們的智慧。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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