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審理過程中,應當著重審查,協議簽訂過程中我們是否可以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蝻@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以及企業是否能夠存在違反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和社會發展公共經濟利益等無效情形。接下來我們專業的律師就來為您解答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對于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效力,應當根據情況認定。一般來說,雙方簽訂的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應視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撤銷。
如果企業不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一般應認定為一個有效,雙方均應依協議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顯示公平的情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應當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數額與協議中約定的數額進行對比,如果實際損失數額明顯超過協議約定的數額,應允許受害方撤銷或變更賠償協議。
相反,如果實際損失數額明顯少于協議約定的數額,亦應允許賠償義務人撤銷或者變更。對于達到何種程度才可認定為“明顯”,系法官裁量權的范圍,但筆者認為不應隨意擴大,根據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及理論界的通說,一般可以30%為限度,即“超過或者少于30%”便可認定為顯失公平。
對人身損害賠償協議的內容應當進行實質審查,以確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如果當事人并未就賠償事項全部約定清楚,而僅就其中部分賠償事項達成了協議,那么對于協議中少列的應當賠償事項,賠償權利人仍可就少列的賠償事項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
如果當事人在協議中并未表明詳細的賠償事項,僅概括的列明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的具體數額,應當認定為雙方對自己實體權利進行了處分,只要該處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一般該協議就應認定為有效,賠償權利人應就該協議主張權利,賠償義務人只就該協議履行義務。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后致殘是否需要進行后續治療,應從后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歡迎您講我們的文章與需要的人分享!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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