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點睛:廣州房產繼承律師談談房產繼承問題
本院查明存在以下基本事實:根據原審人民法院2014年6月25日庭審筆錄記載,上訴人當庭陳述:醫療費35,077.05元沒有任何異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三張銀行流水賬其中包括兩張與被告公司提供的醫藥費清單是企業可以通過對應的,我們應該予以分析確認。另外就是一張2,000元的付款業務憑證需要我們選擇不予認可,在醫藥費清單中沒有相對應的。
在審判期間,上訴人為支持其上訴意見,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1、 2013年3月23日XX和劉XX與死者的談話內容及錄音。 為證明該書面遺囑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
2、北京新津城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書,說明:"北京新津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5日接受XX先生的委托,恢復其SONYICD-UX70型記錄筆的數據。
我們的工作人員拆開記錄筆,發現其電路板部分腐蝕,無法通過電路連接讀取數據。因此,我公司工作人員將記錄筆中的固態磁盤取出,放入專業設備中進行讀取,但由于電路部分的腐蝕,整個磁盤的文件結構區域完全損壞,無法正常讀取。
因此,我們的員工逐一檢查數據,從整個數據區讀取總共7606個數據段,然后我們的員工逐一解碼數據段,提取268個與對話相關的音頻段。之后,我們的員工逐一收聽所有音頻片段,并將其存儲在正確的位置,最終于2014年12月1日恢復了整個對話。"
針對上述證據,被上訴人發表如下意見:上述證據均不是新的證據,也不能證明遺囑的效力。至于談話錄音,這個錄音不符合錄音遺囑的要求,不屬于錄音遺囑。錄音中的聲音并非死者本人的聲音,其內容與談話筆錄不符。錄音是截取拼湊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于情況說明,被上訴人不認可其真實性,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關于談話筆錄,被上訴人不認可其真實性,在見證遺囑的整個卷宗中也沒有提及談話筆錄。做筆錄的時間是被上訴人照顧被繼承人的時間,被上訴人沒有見到所謂的遺囑見證人。另外,筆錄中寫明的錄音人是XX,結合上訴人提供的錄音,XX是沒有能力在與被繼承人談話時進行同步錄音的。
以上就是廣州房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房產繼承的問題大家可能都會經歷,在真正面臨這個問題時,我們要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或者通過咨詢我們的律師來解決問題。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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