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受賄罪律師:受賄案中股權的轉讓問題
對于案件的性質,認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托人提供的干部單位,應當視為賄賂的觀點沒有太大分歧。然而,對于如何計算受賄單位的受賄數額,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呢,快來和廣州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關于辦理賄賂案件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股份轉讓已經登記或者有關證據證明實際轉讓的,應當按照轉讓時股份的價值計算受賄金額,分發的紅利作為受賄成果處理?!?
王某等人向龔某干股發放了股票憑證,即轉讓登記的股票,因此,受賄金額應按干股價值9萬元計算,紅利2.5% 。九十六萬元作為賄賂處理。
第二意見認為,《關于辦理賄賂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股份不實際轉讓,利潤以股息名義取得的,實際利潤應當視為受賄數額”。雖然王和其他人向龔發行了股票,但根據王和其他股東與龔口服的書面協議,龔收到的股票實際上并沒有轉讓,龔只是以股息的名義獲得利潤,所以龔的實際利潤額是2.5% 。96萬元應視為受賄金額。
受賄罪的專業辯護律師同意第二條意見,受賄罪的實際收益金額為2.96萬元,確認受賄罪金額。 本案中,王某等人向龔某的關鍵股份簽發了股份證書,表面登記了股份轉讓,股份已轉讓給龔某名下,但王某等人發送的股份是否已轉讓給龔某名下,不應僅以是否向龔某簽發了股份證書為依據。
但這些股份是否真的轉讓給了龔。 但根據公司股東與龔某的協議和公司合伙協議,龔某的股本只能按股份比例分配,不得轉讓給他人。
公司未來轉讓時,龔某在出售固定資產后盈利的情況下,才能參與利潤部分的分配,即龔某持有關鍵股份的權利和義務與公司其他股東的股份有很大不同,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份。 因此,不能認為該股份在簽發股份證書時實際轉讓給龔某。 龔某實際得到的只是王某等人以利潤名義支付的股息,因此受賄金額應按實際收益計算(=2.96萬元)。
應當更加強調,干股轉讓的認定存在問題學生對于受賄數額的認定企業具有非常重要研究意義。對于我們沒有可以進行分析股權轉讓登記工作或者通過實際技術轉讓的千敗,由于千毆持有入無法在公司終止存續、清算時分配管理公司的剩余財產,這種干股本身不具有財產價值,不可能帶來分紅。
因此,以送干股的名義數據進行的分紅實際上是請托人向受賄人送分紅,應將分紅認定為受賄數額。對于中國已經開始進行了長期股權轉讓登記制度或者根據實際轉讓的干股,干股持有人可以對其持有的干股進行轉讓,這種干股是具有社會實際應用價值的財物。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干股”賄賂雖然不能直接表現為金錢和實物,但是卻“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特別是在其轉讓時都是“有價轉讓”,因而應歸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不應歸屬于“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非財產性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受賄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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