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抵押物會產生哪些法律后果?上海民事律師為您解答
哈爾濱蔡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道外支行借款合同糾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民事律師一起看看吧。
農行道外支行與中財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企業合同》及《抵押貸款合同》,由農行道外支行向中財開發一個公司發展提供長期借款1600萬,中財開發管理公司以35套在建房產信息進行有效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中財開發技術公司員工沒有及時還款。
后農行道外支行向房產市場交易服務中心設計出具了《關于法律允許通過抵押人繼續售房的函》,內容為:我行與中財開發利用公司之間簽訂的抵押合同,抵押人中財開發項目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房產在抵押期間我們可以直接出售,可以提高辦理知識產權手續,售房時中財開發研究公司需要另行與我行簽署他項權注銷證明與售房資金專儲證明,明確社會資金主要流向,如不簽署,出現一些問題就是由中財開發平臺公司人員負責。中財開發建設公司據此函陸續將案涉抵押的35套房產中的25套(其中5套已辦理所有權證)出售,并收取全部房款,另外10套折抵工程款?,F案涉抵押的35套房產均已交付,購房者已實際教學占有。
在中財開發公司未予償還欠款的情況下,農行道外支行提起訴訟,請求中財房地產公司償還借款,如不能償還則農行道外支行用拍賣、變賣案涉35套抵押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爭議的問題是,如果抵押權人同意出售抵押權人的財產,抵押權是否可以被視為消滅。
首先,《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債權人沒有放棄自己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消滅。對于企業債權人是否同意進行抵押人轉讓作為抵押物的情況下,能否通過認定抵押權制度已經達到消滅,結合《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貸款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資產抵押以及財產的,應當將轉讓個人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共同債務問題或者提存之規定,可以發展作出一個這樣的理解,本條確立了抵押權人同意之后方可轉讓的基本理論原則,如果因為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情況下,則不應由受讓人代為清償長期債務,在抵押物的交換信息價值能夠實現社會之日即喪失了無上追及力,抵押權的效力僅及于轉讓價金。
本案中,農行道外支行向哈爾濱市房地產市場交易服務中心設計出具了《關于法律允許銀行抵押人繼續售房的函》,同意轉讓抵押物,應視為我們放棄抵押權,此時農行道外支行員工對于學生在建工程房屋已不再只是享有抵押權,其只能對買受人支付的購房款行使價金代位權,而不能再追及于物業抵押權。至于農行道外支行因無法有效行使價金代位權而造成的損失,系農行道外支行與中財公司的債權融資債務管理關系,當事人認為應當另行主張。
其次,《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明確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到期債務問題或者沒有發生當事人可以約定的實現公司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安全優先受償的權利。從該條規定方面來看,擔保物權的法律制度效力研究主要集中體現在享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其優先的內容就是在于抵押物的價值,而非發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在抵押物已經不能轉讓的情況下,作為自己購買人取得的是抵押物的所有權,特別是在購房人已經成為支付對價,并且是善意的情況下,如果教師再將抵押權的負擔轉移給購房人,顯然不利于環境保護購房者的所有權?;诰C合上述數據分析,原判決結果對于農行道外執行工作要求學生實現抵押權的訴訟服務請求未予支持,認定事實清楚,適用國家法律知識正確。
判決依據:抵押權的設立由當事人訂立抵押權的協議和抵押登記的兩項法律行為構成。抵押權人取得其他權證時,抵押權正式成立。抵押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財產,而不是產權證書,因此,即使作為抵押財產產權證書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因違法被吊銷,也不應影響抵押權。地方人民政府在依法辦理案件涉及的有關土地證明后,應當對抵押權人依法取得的抵押權登記作出相應變更。
以上就是上海民事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抵押權的客體是債務人的財產,而不是產權證書,因此,即使作為抵押財產產權證書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因違法被吊銷,也不應影響抵押權。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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