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糾紛問題該怎么處理?上海房產合同律師告訴你
不夜城公司覺得曹營、湯美英供應的證據與其有關,暗示因曹營不打通閣路房,其作了毀約處置,通閣路房的房款已退還。未發表其余意見。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產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覺得,當事人對本人提出的訴訟要求所根據的究竟有義務供應證據加以證實,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的究竟主意的,由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負擔晦氣前因。綜合本案的情形,盡管湯美英的陳說有不盡正當的地方,但僅憑曹營今朝提供的證據尚不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曹營的主張。
因此曹營要求確認原系爭房的所有權歸其所有,依據不足,難以支持。據此,原審法院判決:曹營要求確認原上海市止園路111弄6號601室的權利人為曹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上訴人曹營不平,向本院提起上訴稱:系爭屋宇是曹營用通閣路屋宇與湯美英調換所得,應當歸曹營所有。要求本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審時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湯美英辯稱:系爭屋宇是湯美英動遷所得,借給曹營應用,曹營原通閣路屋宇生意取消,系爭屋宇的互換沒有成立。請求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不夜城公司對系爭屋宇權屬未作陳說。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究竟無誤。
本院覺得,依據無關劃定,當事人對本人提出的訴訟要求所根據的究竟有義務供應證據加以證實,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的究竟主意的,由負有舉證義務的當事人負擔晦氣前因。因證據的證實力無奈判別致使爭議究竟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該根據舉證義務調配的劃定規矩作出裁判。
本案系爭屋宇由湯美英原住房拆遷所得,曹營主意系爭屋宇歸其所有的理由是兩邊之間就系爭屋宇存在差價換房究竟,并以領取差價的收條和實踐住居應用的近況為其佐證,原審第三人代理人虞煥章在另案中作為證人證實曹營購置系爭屋宇的手續由湯美英辦,該證詞及其合同能證實通閣路屋宇系由湯美英舉行懲罰,與曹營所舉之證亦能互相印證。
湯美英雖暗示合同上的“湯美英”并非其自己所寫,但一、二審中湯美英均未提出字跡鑒定請求,以證實非其署名,故虞煥章該證詞的可信度較高,本院予以采信。湯美英否定雙方之間就系爭房屋存在交換事實,應就雙方之間存在的交換相關事實作出合理的解釋。
現湯美英未說明其與曹營之間存在系爭房屋以外的其他房屋交換事實,又未收取曹營差價款及對其所述的系爭房屋系借給曹營之弟居住使用而一直未收費做出合理的解釋。
結合案件情況,本院認為雙方之間就系爭房屋存在交換事實的蓋然性較高,本院予以確認。曹營訴請確認系爭房屋歸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判決不當,本院予以改判。據此,依照《》第一款第(三)項、第、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04)三954號民事判決;
二、原上海市止園路111弄6號601室屋宇的權力工資曹營。
三、二審案件受理費總計人民幣6120元,由湯美英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上就是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曹營訴請確認系爭房屋歸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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