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的問題如何處理?上海房產合同律師帶您了解
2009年9月30日買入方應給賣出方的房款240,000元,還要準期賦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產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2009年10月8日,周甲、吳某某、周乙發函給侯某某,函的內容為:依據你與我兩邊簽訂的房地產生意合同的商定,你應當于2009年9月30日給付我購置款,但你至今未付,根據房地產生意合同第九條第二款商定,特向你收回書面催告。
請你接到書面關照后,在7日內付款,不然我將根據合同商定解除兩邊簽訂的合同,并追查你的守約義務。
同年10月21日,周甲再次發函給侯某某,告訴侯某某因其守約,合同解除,并暗示將房款已收取部分退還給侯某某。
同年10月23日、27日,侯某某回函給周甲、吳某某、周乙,暗示:“你方于2009年10月8日所發信件所述情形純屬虛構杜撰,我方進行房屋買賣并無人何不愿不支付購房款之行為,而是你方鑒于房屋價格上漲,一直以‘等等再付’、‘不著急’而推諉拒收房款,自己創造一個可以解除合同的形式結果,蓄意達到解約之目的。
我方一直并再次特別告知你方,我方為購買房屋早已準備好應付之房款,而是你方一直遲遲推諉拒收房款并拒絕提供銀行賬戶,造成我方付款不能。
現我方特別函告知你方,請你方務必在收到本函件后三日內與我方進行聯系,收取房款或提供銀行轉賬賬戶并進行交易過戶申辦。逾期我方將依法就該款項進行提存并追究你方遲延過戶的違約責任,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將由你方自行承擔。”雙方對此協商不成。
侯某某于2010年1月4日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周甲、吳某某、周乙即時執行辦理過戶生意業務手續,托付屋宇;周甲、吳某某、周乙收取房款270,000元。原審審理中,周甲、吳某某、周乙提起反訴,請求解除兩邊簽訂的房地產生意合同,判令侯某某領取違約金54,000元(按逾期未支付款27萬元的20%計較)。
原審法院覺得:兩邊訂立的《上海市房地產生意合同》及增補協議系兩邊實在意義暗示,且不違背法律劃定,應為無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兩邊均有約束力,兩邊均應遵守執行,侯某某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內未領取相應的購房款,已組成守約,故侯某某訴請不足法律根據,難以支撐。周甲、吳某某、周乙依據合同商定,對侯某某進行了催告,并在商定的期限內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滿足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周甲、吳某某、周乙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可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的請求,考慮到市場的變化及本案的實際情況,可酌情予以免除。原審法院據此判決:
一、侯某某與周甲、吳某某、周乙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于2009年10月22日解除;
二、周甲、吳某某、周乙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收取侯某某購房款300,000元。
以上就是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偟膩碚f,兩邊訂立的《上海市房地產生意合同》及增補協議系兩邊實在意義暗示,且不違背法律劃定,應為無效。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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