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以案說法講解房產分割相關問題
周大爺和那大媽是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分別是:周大姐、周年老、周二哥、那密斯和那小妹。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一起看看吧。
涉案的6號房產是周大爺單元調配的福利房。1995年,周大爺去世。那大媽列入房改,于1998年5月預購了6號屋宇,同年9月那大媽去世。五兄妹召開家庭集會,同等約定該套房產由周二哥購置,由周二哥給其余兄妹相應的賠償。
然而,該套屋宇實踐由那密斯出資購置,并于2001年取得了6號屋宇的《屋宇所有權證》。且那密斯在非被迫的情況下,與周大姐、周年老、那小妹簽訂了多份協議,協議內容包括“6號房產歸4人所有。那女士在大家協助下盡快將其變現,6號房產的賣出所得分配額”等等。
我方主意,關于6號屋宇的歸屬問題,《物權法》劃定,“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歸屬和內容的依據。”是以,涉案屋宇為那密斯的小我私家正當財產。
涉案屋宇雖然是那密斯父親單元的房改房,然而該屋宇在父母去世后才正式參加房改。從那女士一審時提交的房款計算表,可以看出購買涉案房屋使用的是那女士及其配偶的工齡,而非父母的工齡。因此,涉案房屋并無遺產性質,是那女士的個人財產。
而關于那密斯以前簽訂的協議,我方主意,依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力轉移以前能夠撤銷贈與。兩邊簽訂《息爭協議》《屋宇變現調配份額》后,涉案屋宇未辦理產權變換掛號手續,售房款亦未轉移。
是以,贈與財產的權力并未轉移,那密斯享有作為贈與人的肆意撤銷權。且在對方當事人告狀的承繼糾紛案件中,那密斯在庭審中屢次表述撤銷贈與,并向對方當事人收回撤銷通知,也以實際行動進行了撤銷。因此,即便該協議是有效的,該贈與行為并未履行,并且也已經撤銷,不應再繼續履行。
其次,該贈與協議并不存在對方當事人所稱的道德義務,不能僅因為該贈與發生在有親屬關系的人之間就如此認定。同時,對方當事人的這一觀點,恰恰說明其認可《和解協議》《房屋變現分配份額》的性質為贈與協議。
終究,法院支撐了我方主意,駁回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要求。張律師勝利為那密斯保住了房產,那密斯對判決結果非常滿意,特意來到家里律所,為兩位律師送來了錦旗。
家理律師倡議,合同糾紛案件有必定的復雜性,維權的計謀也多種多樣,遇到相關問題可以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對每個案件的具體分析制定維權策略,方能保證自己權益不受損。
以上就是廣州離婚房產分割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涉案房屋并無遺產性質,是那女士的個人財產。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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