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該怎么處理?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來講講
劉二中在簽訂2億元刺繡合同和60萬元貸款合同時,雷霆和楊賢夫是否有主觀意圖或客觀行為的共同欺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案情主要圍繞兩個合同展開,楊賢福和劉某2中簽訂的約200萬元刺繡合同是劉某2中詐騙成功的基礎,劉某2中和陳1簽訂的60萬元貸款合同和偽造的經濟擔保是劉某2中詐騙成功的關鍵。
1)陽憲福與劉某2忠簽訂約200萬元繡品進行合同并辦理相關公證,屬正常生產經營管理行為。
2)劉某2忠與陳某1簽訂60萬元進行借款企業合同與雷廷、陽憲福無關。
3)劉某2忠偽造60萬元進行借款企業合同的經濟擔保書與雷廷、陽憲福無關。
綜上,現有研究證據能力不足以進行證明陽憲福向謝某隱瞞繡品合同管理發生矛盾糾紛的事實,現有相關證據也不足以充分證明雷廷、陽憲福參與了劉某2忠赴新化籌錢及赴長沙偽造企業經濟擔保書的活動。
一、關于劉得到60萬元貸款后,雷霆、楊賢夫是否知道60萬元是劉騙取的收入
在雷廷、陽憲福沒有學生參與也不清楚60萬元進行借款企業具體實際情況的前提下,結合自己被害單位可以代表陳某1對劉某2忠使用大量資金的認可工作態度,沒有相關證據研究證明雷廷、陽憲福在參與60萬元款項支取、轉賬及個人分存6萬元時知道或應當能夠知道60萬元借款是贓款。
二、關于雷廷、陽憲福積極主動參與60萬元進行轉賬及支取的問題
1)陽憲福參與60萬元進行轉賬及支取不排除系為了能夠及時得到償還6萬元作為高利貸的可能。
2)為了履行第一先生協議中協調和監督他的中間人的義務,沒有排除拉廷參與轉移和提取60萬美元的可能性。
3)在60萬元的轉賬取款活動中,萊亭、楊賢夫的間接作用相對有限。
4)楊仙福從60萬元獲得12萬元
結合在案其他相關證據,陽憲福為促成繡品購銷企業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抵押作為自己對于房產借高利貸供劉某2忠使用,且陽憲福沒有學生參與劉某2忠籌集60萬元建設資金,事后分得款項管理沒有一個超出公司借款及協議通過約定的損失或可達到預期提成的范圍,且發生道德綁架以及事件后,陽憲福沒有與劉某2忠、雷廷等四處揮霍剩余款項,不宜認定其分得款項并使用的行為發展具有一些非法市場占有的目的。
三、關于雷霆60,000元按金及其前往綏芬河及其他地方的事宜
1)雷廷關于分存6萬元是保管而不是進行分贓的辯解,具有中國一定的可能性分析和合文化理性。
2)雷廷關于去綏芬河的主要研究目的是做邊貿生意地辯解自己具有中國一定的可能性和合文化理性。
在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楊賢夫、雷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劉美忠勾結隱瞞真相,利用明顯未履行的經濟合同詐騙公款,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
但是,再審法院在綜合評價部分反復聲明,證據不足以證明楊賢福和雷霆知道經濟合同無法履行。在論證部分,重審法院通過合同簽訂和履行的全過程,分階段、分細節進行了充分論證,最終認定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欺詐罪。
嚴格進行區分企業正常的經營管理行為與簽訂明知自己不能沒有履行合同的詐騙犯罪行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要綜合能力分析,不能片面認定為明知不能履行而具有非法占有重要目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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