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合同能撤銷嗎?廣州合同法律師以案說法為您講解
至于被告及第三人認為25萬元是低房價以減少稅收的意見,實際房屋交易價格為60萬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原告提起的另一起涉及第三人的訴訟中,第三人提供了2013年5月25日與被告簽訂的協議,轉讓價格為40萬元,而第三人現提供了2013年4月26日簽訂的協議,轉讓價格為60萬元。這兩份協議在價格上明顯不一致。
如果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以60萬元的價格將其對爭議房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天又以25萬元的價格簽訂了將對爭議房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合同,可以說是為了少繳稅款,那么如果原告之前已經將被告及第三人訴至我院,第三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2013年4月26日與被告簽訂的金額為60萬因為對第三人更好。
此外,庭審中第三人簽署60萬元金額協議的原因,與三份協議的形成時間并不一致。同時,由于被告與第三人是父母子女,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因此,根據現有第三人提供的證據,難以證明第三人以60萬元取得被告在爭議房屋中的權利。
至于第三人是否代為清償了爭議房屋轉讓價款25萬元以外的款項,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第三人用更多的錢補償被告所欠的債務。由于補償款與購房款性質不同,即使債務賠償事實成立,25萬元購房款以外的補償款也不應認定為購房款。
基于此,本院支持原告要求撤銷被告與第三人于2013年4月17日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
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管理取得的財產,應當及時予以明確返還。故第三人應協助被告將系爭房屋設計變更進行登記至被告及第三人名下。因此,本院對原告可以要求將系爭房屋信息恢復企業登記至被告、第三人名下的訴訟服務請求,亦予以政策支持。
對于第三方解除合同后的處理后果。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中禁止反悔規則,對當事人在答辯、答辯、陳述中承認的當事人的事實和可接受的證據以及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言論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已經反悔,有足夠證據推翻的除外。
在法院向當事人明確合同解除后果是否需要依法處理后,第三人明確,如果法院決定解除合同,第三人不得要求處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法院不會接受第三人隨后要求處理合同解除后果意見,因為第三人隨后要求處理合同解除的后果,即返還款項,這明顯違反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原則。 第三人可以尋求其他合法的解決方式,包括其他案件的訴訟方式。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四條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如下:
一、撤銷被告曹X與第三人曹XX、周XX于2013年4月27日簽訂的第1717337號《上海市房產買賣合同》;
二、被告曹X、第三人曹XX、周XX于本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十日內將坐落于中國上海市作為松江區九亭鎮九新公路X弄X號X室房屋的權利人可以恢復進行登記至被告曹X、第三人曹XX、周XX名下。
三、審理費5,050元,減半至2,525元,由被告曹X、第三人曹XX、周XX承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送達本院)。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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