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合同的問題如何處理?廣州房產合同律師為您解答
婁軍律師代理了曾的撤銷權案件。因為是被告的債權人,債務人的兒子把他分得的共有房屋過戶給了父母。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產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告認為房屋市值220萬元,被告享有三分之一,占73萬元。被告以人民幣25萬元轉給其父母。侵犯了原告的權利,應當解除買賣合同,恢復到原登記狀態。
被告辯稱,該房屋的價值僅為180萬元,而父母已代被告償還欠款,差額用于抵銷欠款。 房價合同金額僅為避稅。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銷售合同合法、有效、真實。 父母不知道他們的孩子負債累累。 被告的父母代其子女償還外債,僅有欠款。
法院認為借據和收據。賠償義務,本院不予審理。補償與購買價款性質不同,即使補償債務得到確認,也不應確認購買價款。成交價為人民幣25萬元,明顯低于市場價70%,應認定為明顯不合理低價。
而所謂的另外60萬元的轉讓協議與交易時間并不吻合。被告和第三人的辯護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被告要求處理合同解除的結果,另想辦法解決。因此,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把被告的答辯放在被告名下的房子里。
原告曾訴被告曹、第三人曹、周債權人撤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根據法律規定,法官楊惠興以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樓友軍,第三人曹某某、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某、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曹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原告訴稱:2013年3月23日,經公證司法機關進行公證,被告向原告借款70萬元,并約定于童年4月22日前歸還。但至期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可以依據《具有中國強制要求執行法律效力的債權公證文書》向法院提出申請國家強制措施執行。
然,在執行管理過程中,原告沒有發現,緣由父母教育子女之間關系的被告及第三人通過共同發展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區九亭鎮九新公路建設房屋(以下問題簡稱系爭房屋)于2013年5月31日被變更登記為第三人利益共同研究共有。
原告認為被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西正房給原告造成了損害。 因此,請求法院裁定《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第號。 被告與第三方于2013年4月27日簽署的XXXXX被撤銷。
被告公司辯稱:首先,其與其作為父母文化之間就系爭房屋的買賣關系真實的,雙方進行約定的真實的房屋轉讓價為60萬元,但為避稅的上海市城市房地產市場買賣交易合同上載明的房價款為25萬元;最后,其在外欠有大量企業債務,并由其父母可以代為自己清償,上述功能代償能力債務應認定為其父母向其支付方式購買系爭房屋的購房款。因此,其不同意使用原告的訴訟服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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