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物業糾紛是如何規定的?廣州物業糾紛律師告訴你
2012年3月31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與簽訂《物業企業服務貿易合同》,約定:乙方為系爭大廈發展提供一個物業進行管理系統服務,總建筑施工面積20683平方米。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物業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第五條第7項,乙方應按相關附件2《物業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體系架構及人力資本資源合理配置信息明細表》向甲方可以提供技術服務,乙方如減少會計人員依法須經甲方沒有同意,否則學生視為一種違約(附件2《物業行業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架構及人力市場資源資產配置情況明細表》載明:物業以及服務質量管理及工作研究人員數量共計42人)。
第七條,乙方按季度向系爭大廈承租方通過收取中國物業服務費。(一)乙方收取一定金額:地下形成一層綠色建筑設計面積3522平方米,管理費15-25元/平方米/月;1層建筑工程面積2529平方米,管理費15-25元/平方米/月;2-6層建筑空間面積5445平方米,管理費20元/平方米/月;7-12層建筑結構面積6528平方米,管理費15元/平方米/月;13層建筑建設面積1131平方米,管理費15元/平方米/月。
第八條,乙方按包干制收取部分物業管理費,由甲方向對于乙方實際支付本合同第七條明確約定的物業安全服務活動費用,盈余能力或者出現虧損問題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第十八條:
(一)關于四萬元的基本實現電費,在大廈入住率達到50%之前,甲方按實結算,承擔這個差額的費用,待入住率達到50%之后(包括50%)該筆費用由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從合同規定簽訂日起最多國家補貼6個月,6個月后我們不論入住率是否能夠達到50%,此項教育費用控制均由乙方全額責任承擔)。
(二)關于社會停車場的收入,甲方要求指定該物業的停車場主要區域是大廈的負二層及室外環境地面可停車功能區域為專用智能停車場,在大廈入住率達到50%之前,停車場的收入收歸乙方如果使用,用于人們日常生活物業開發成本的補貼。
待入住率達到50%之后(包括50%),該收入由甲乙合作雙方三七分成,乙方占三成,甲方占七成。第二第三十五條,本合同為期三年,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
2014年1月13日《會議紀要》載明:關于企業電費管理事宜,馬某回復:已與董事長進行電話信息溝通,考慮到大廈也是目前出租率的不甚了解理想和物業的實際生產運營發展困難,董事長同意在大廈出租率才能達到50%之后(包括50%)大廈電費由物業服務支付,客戶提供電費可以繼續由物業單位收取。落款處,分別由原、被告的經理馬某和袁某某學生簽名。
2014年5月,被告向原告可以發出《某某大廈物業服務工作人員匯報及相關研究問題具體情況分析說明》:……根據我國物業發展行業作為常規方法操作,物業在承接樓盤時,發展商應支付以及物業對于企業通過前期設計開發開辦費、開荒保潔費、空置房補貼費……,原項目產品經理馬某回復為:遂犯是行業市場操作技術規范,但公司員工不會選擇支付解決這些成本費用。
原告于同年6月18日的《復函》中稱:有關中國物業信息管理存在問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合同沒有約定和法律責任履行,不存在某某有限公司目前所稱的行業使用常規,我司不接受貴司的要求。
關于電費,截至2014年5月30日,供電系統部門從我司扣收1921413.5元。其中除按合同自2012年4月1日起首6個月的基本實現電費202500元由我司承擔外,其余學生所有電費均應由貴司承擔……貴司應及時歸還我司墊付電費171891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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