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以案說法講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相關問題
傅是一家分公司市場部的經理。他通過散發傳單、舉辦展覽和允許高額回報等方式吸收公眾存款。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傅被提升為分行行長,過期的存款,通過續簽合同的方式,吸收公共存款的行為仍被視為違法,但它仍是原始行為的延續,仍應被視為共犯。法院采納了律師對共犯部分的看法。
傅接到公安行政機關通知后,如實交代罪行,可認定自首。關于在未采取強制管理措施前公安機關通知后交代,是否屬于自首,司法社會實踐活動一直有爭議。取決公安機關以及是否能夠掌握人犯犯罪問題行為。
傅某接到通知,公安機關通過了解學生初步發展情況,并不需要掌握企業具體實施犯罪案件事實,如吸收人數、金額,故袁田律師提出應作為自首,法院亦予以采納。
本案屬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每個共同犯罪犯都是按照各自所占的違法總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此,袁天律師認為,為便于共同犯罪人自首,賠償金額應作為實際收入,即工資和報酬,而不是犯罪金額,因此傅某退還工資和獎金收入10萬元。 法院也通過了這一意見。
對于公司以債權轉讓的形式與投資者簽訂貸款協商和服務協議的事實,債權轉讓是站不住腳的,其實質是吸收公眾的存款。對于一些公司來說,這也是一個警示。
該案還涉及社會矯正羈押的問題,即戶籍所在地的司法機關與慣常居住地的司法機關不一致。為了接受司法所對其慣常住所的矯正監督,袁天還進行了反復協調,最終取得了成功。
通過準確把握法律,利用一切有利的論據,為罪犯爭取一個公正的判決。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于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目前并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
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刑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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