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問題如何處理?廣州行政訴訟律師來講講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中國上海市作為地方政府稅務局靜安區分局×稅務所(以下問題簡稱“靜安地稅×所”)作出的稅收進行征收企業行政管理行為及被告對于上海市生活地方國家稅務總局靜安分局(以下我們簡稱“靜安地稅局”)作出的行政機關復議制度決定,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學生提起環境行政法律訴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行政訴訟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兩被告郵寄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等。本院人員依法可以使用一個普通用戶程序,于2016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王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王某某,被告靜安地稅×所的副職負責人及委托公司代理人曹某及委托保險代理人吳穎,被告靜安稅務局的扶植總負責人及委托專業代理人衣某某及委托其他代理人魏慶玉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成為審理案件終結。
2016年4月23日,被告靜安地稅所作出3201604199579440號完稅函,向原告征收契稅196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如不服隱患,向被告靜安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9月2日,靜安稅務局作出上海市國家稅務總局[2016]01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靜安稅務局作出的行政行。
原告王某訴稱,2013年1月,原告于案外人鄒某某等簽訂本市滬太路×弄×室(以下問題簡稱滬太路房屋)的《房屋進行買賣合同協議書》(以下我們簡稱《協議書》),約定一個房屋工程價款為140萬元,原告先行企業支付100萬元,余款待房屋信息可以過戶且完成過戶后付清。之后,原告依約支付了100萬元購房款。
由于中國國家政策規定契稅只能在我國房屋過戶時申報,而滬太路房屋建設屬于動遷安置房,在2013年簽訂對于房屋市場買賣關系協議時,尚不需要具備過戶條件,故原告已經無法通過申報契稅。
2016年1月,原告與鄒某某等共同利益至上海市靜安區房地產經濟交易服務中心(以下技術簡稱“交易數據中心”)辦理過戶手續時,靜安地稅×所要求就是原告以滬太路房屋的即時效果評估產品價格196萬元為計稅基礎依據繳稅,并簽字承諾實現資源按196萬元的計稅方法依據繳稅、按140萬元開具電子發票。
原告當即提出一些異議,并提供學習相關研究證據,靜安地稅×所表示形式審查后再給予學生答復。2016年4月,靜安地稅×所告知原告仍須按196萬元的計稅方式依據繳稅、按140萬元開具銷售發票,但無須簽字承諾。原告按要求員工繳納契稅并完成整個房屋過戶。
原告一般認為,2013年簽訂的滬太路房屋的買賣合作協議系原告與鄒某某等買賣活動雙方能夠真實表達意思明確表示,價格亦隨行就市,并不影響存在風險規避稅負的情形,兩被告之間做出的行政管理行為發展缺乏完善法律理論依據,請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訴稅收繳款書及復議決定書,要求靜安地稅×所按月定價140萬元重新設計核定契稅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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