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法律師:合同糾紛的解決之道
上訴人上海全通基礎建設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因租賃服務合同管理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對于法院(2002)1234號民事法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上訴后,依法可以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上海全通基礎信息工程發展有限企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鳳坤,被上訴人上海城市地鐵項目物資資源有限導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婁有軍、湯立華到庭參加社會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法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院經審理認定:2001年6月18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鋼鐵支架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租賃鋼支架,預留數量為1000噸,租賃期限為210天(保證2001年12月31日前全部歸還倉庫)。
否則,租賃費用按本合同第六項第二款執行,租賃費為5.50元/噸/日;本合同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合同簽訂后,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20萬元定金,合同收到定金后生效。 保證金用于補償用戶在施工過程中對鋼支架的損失、損壞和短缺,不得作為租賃付款。 工程完工后,合同解除后,上訴人應負責將押金返還上訴人。 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租賃費以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每30天結算一次。 但是,考慮到上訴人第一次付款的困難,上訴人同意上訴人延期支付15天。
每月20日付款。 自10月20日起,應提前支付租金,逾期使用,即10月支付的租金為實際租賃費的一個半月,否則視為違約。 第一個月按當月租賃費的2%收取違約金,第二個月再次違約的,按累計租賃費的10%收取違約金。
第三月租金未支付的,被上訴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執行。 租賃費應在鋼支架退庫當日憑出庫單結清。 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合同期滿后,如上訴人仍需繼續租賃,上訴人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提出請求,并征得上訴人同意。未經被上訴人同意而延長租賃期限的,逾期部分,被上訴人應按本合同月租金的1.5倍與上訴人結算租金,再按每月0.5倍結算租金。
本合同第一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鋼支架彎曲、斷裂或凹陷。 活動端支撐伸縮桿的彎曲、開裂、“窗”、端方板的“斷頭”、嚴重變形、未焊等缺陷不能修復的,按現價賠償,3000元/噸交割倉庫。 否則,賠償金額為4500元/噸;在第二協議中,如發現縱向支撐、橫向力、原規格長度變化或損失,按現價賠償,并向倉庫支付3000元/噸,或支付4元/噸。
賠償500元/噸,上訴人不得以其他名義用其他鋼支架抵消或折價賠償。 合同還規定了其他事項。 合同訂立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交付了20萬元定金。
由于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提取鋼支架946.74噸,未歸還鋼支架177.42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上訴人于2001年8月14日僅支付了人民幣76,683.75元的租金。 截至2002年7月25日,上訴人仍欠被上訴人1,333,833.22元租金及逾期租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
申請訂單:
1.撤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鋼鐵支持租賃合同。
2.上訴人應支付租賃費和逾期租賃費1,333,883.22元。
3.上訴人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50元。 692.18元;
4.上訴人歸還了177.42噸鋼支架。
上訴人在原審中辯稱:
1.當事人之間存在“鋼背租賃合同”關系無異議。
2.上訴人的租金為946.74噸,與上訴人的實際租金為815.34噸相差131.4噸。
3.上訴人仍欠被上訴人1,106,966.30元租金,而被上訴人計算租金的方法有誤。4.不同意上訴人撤銷合同的請求。上訴人繳納的20萬押金應從租賃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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