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租房律師以案說法為您講解租房問題
法院認為,出租人有交付完好房屋的義務,承租人則應對房屋是否符合使用目的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張某某作為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時已打算在系爭房屋內開設餐飲,張某某應當對系爭房屋是否適合開設餐飲,是否具備開設餐飲的條件、是否能通過相關行政審批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租房律師一起看看吧。
張某某在簽訂租賃合同并實際經營“皇佳御廚”餐飲后再以租賃房屋距離居民區較近、系爭房屋內沒有煤氣、全成公司在較晚的時間內才辦理出大環評、將一樓分隔成二層后無法通過消防驗收等理由拒付租金,缺乏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構成對支付租金的抗辯。故法院認定張某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張某某提供的包括錄音資料在內的相關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存在全成公司同意延長其免租期的事實。
張律師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1.如上所述,張某未按約定支付租金構成違約,張某應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間支付租金和使用費。 由于張淳總裁于2009年5月8日致函泉城公司要求移交該房屋,泉城公司未能及時收妥該房屋,因此造成損失擴大的責任。 因此,2009年5月8日以后的房屋使用費由法院根據泉城公司上述履約缺陷及張某違約情況確定。
2.由于泉城公司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提出的物業管理費于2008年11月10日前由上海安融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故泉城未能提供上海安融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向泉城收取前期物業管理費的證據,法院對泉城此前提出的物業管理費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原因,張某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間承擔全部物業管理費,2009年5月9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由法院自行決定。 綜上所述,根據雙方的合同以及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的違約和缺陷,在適當的情況下,法院裁定張某應就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間的房屋租賃和使用支付總計85.5萬美元(扣除押金后超過257,116美元),張某仍需支付597,884元。 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11月30日物業管理費為2萬元。
3.對于公司提出的電費,以雙方確認的“小電表”耗電量為基礎,公司可支持公司需求5萬元。
4.Zhang、Jiang向泉城公司索賠裝修、設施、設備損失2,628,882.9元,Zhang為違約方,相關損失由Zhang自行承擔。 但考慮到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缺陷,并考慮到爭議房屋的裝修包括中央空調、消防設施、廚房用具、電梯等對公司有使用價值的設施設備,公司應給予適當的補償,具體金額由法院自行決定為C0.000元。
5.對于張某和姜某要求公司賠償經營損失的索賠,張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損失的存在,張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 因此不支持。
6. 關于公司要求張江支付違約金的條款,由于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缺陷,且張江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酌情調整為7萬元。 黃家公司因被撤銷,已在爭議房屋開設餐飲,并在爭議房屋登記,爭議房屋屬于該房屋的實際使用人。 因此,本公司另一股東江某對張某的上述付款義務負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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