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作品被侵權?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來支招
本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告作為區規劃部門,有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具有依法改變建筑使用性質的執法主體資格。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一起看看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立即停止侵犯藝術作品的版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
二、被告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xxx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余部分訴訟服務請求。
在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仍未履行支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
案件受理費原告為人民幣 XXX 元,被告為人民幣 XXX 元。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對方人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本院認為,根據《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告作為區規劃部門,有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具有依法改變建筑使用性質的執法主體資格。
但根據上海規法[2005]1175號文件的規定,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居住建筑的使用性質。規劃管理中建筑物使用性質的變更針對的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變更,而單個房屋的所有權人只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所有權人,即本案中第三人擁有的三套房屋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建筑物使用性質變更的范圍。
因此,被告作出的批準位于西藏北路1號一樓A、B、C三間門面房改變使用性質為商品房的具體行政行為,也不符合上述規劃管理文件的規定。此外,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古城西藏北路某巷某房間的產權人應為全體業主。但被告在征求上述場地房屋產權人意見時,以產權人身份向上海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征求意見,是征求意見的對象。出現了偏差。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適用法律、法規上是錯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2006年4月27日 Zhabei District 某局作出《關于更改建筑物用途性質的決定》(編號: 2006-01,代號: 《上海門規》)的具體行政法規。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上海市閘北區分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要求對方對于當事人的人數不斷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作為第二部分中級以上人民通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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