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金沙江路律師不正當干預搜索引擎檢索結果
提供網絡“負面壓制”服務之約定是否有效,應當結合合同目的、行為性質及方式、社會危害后果,依照法律規定的合同效力判斷標準作出認定。“負面內容壓制”服務如以營利為目的,約定通過相應手段人為干預搜索結果排名以實現正面前置,負面后置,嚴重影響公眾正常、客觀、全面獲取信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及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之侵害,以及對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秩序及互聯網空間公共秩序之破壞的,應依法認定為無效條款。
原告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公司系“XXXX”品牌互聯網在線服務提供方,為案外人“某智能系統有限公司”提供搜索引擎優化及線上傳播服務。
被告某技術公司與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系合作關系,雙方于2020年11月簽訂《委托合同》,約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就“XXXX”品牌提供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服務費用為67300元。該《委托合同》附件(一)具體列明了乙方應提供的各項服務內容,包括官網優化、軟文優化、競價管理。其中官網優化包括官網關鍵詞優化和權重提升;軟文優化包括“負面壓制”和“知乎優化”。本案系爭“負面壓制”條款約定:“對指定關鍵詞‘XXXX’搜索引擎優化,實現百度前5頁無明顯負面內容”、“負面壓制期為30天”等。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第一筆服務費用48,500元。同年12月17日,原告以被告未按約完成負面壓制服務為由通知被告于當日解除合同。
審理中,雙方一致確認,本案合同項下實現“負面壓制”的方法主要有三種:(1)組織發布有關“XXXX”的正面信息,并通過增加點擊量和閱讀量方式,使正面信息被百度收錄并在搜索結果中靠前展示,負面信息則相應后置;(2)向負面內容的發布平臺進行投訴,要求平臺斷開鏈接或對負面內容進行降低權重處理;(3)如前述平臺未按照投訴要求處理,通過技術操作,將負面信息與其他已被降權的內容鏈接進行關聯,使二者產生捆綁,達到負面內容降權及后置的效果。
原告訴稱,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指定關鍵詞“XXXX”實現百度前5頁無該品牌明顯負面內容,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即被告應返還原告服務費48,500元,并支付違約金14,550元。
被告辯稱,雙方就“負面壓制”優化服務實現時間未作明確約定,且合同僅要求實現百度前5頁無明顯負面內容,并非無負面內容。截至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已按約完成了官網關鍵詞優化及百度競價賬戶開通服務,原告要求的5條負面內容僅剩2條尚未壓制成功。被告就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行為,被告無需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滬0105民初5915號民事判決:1.被告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服務費30,500元;2.駁回原告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系爭“負面壓制”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應如何認定。
首先,“負面壓制”的目的,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則。互聯網作為一項新技術載體,具有自由、開放、共享的特點?;ヂ摼W搜索引擎服務可以讓社會公眾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到民事主體或者相關市場的真實情況,而“負面壓制”條款的目的是在反其道而行之,它不是讓真實情況更加準確地暴露在社會公眾面前,而是為了私利通過有組織的進行人為干預,讓特定的民事主體的負面信息在“涂脂抹粉”、“喬裝打扮”后出現,使其不易察覺甚至難尋蹤跡。對于依法發布所謂“負面信息”的用戶而言,其言論自由權利和向社會公眾反映、投訴的權利也將受到不正當干擾。這將導致社會公眾無法正常、客觀、全面獲取其他民事主體或者相關市場的真實信息,從源頭上影響公眾對相關事項形成應有認知并據此作出合理行為。這樣的目的已經在破壞民事行為應該遵守的基本法則,也勢必會損害整個社會所共同珍視的核心價值。
其次,“負面壓制”條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損害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競爭秩序,且對他人言論自由的行使造成不當干預,有損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一方面,互聯網搜索引擎作為生活互聯網化之后出現的匯集信息的重要渠道,對消費者而言,其知情權是否能夠真正得到保障,互聯網搜索引擎是否能夠有效地為消費者提供信息查詢服務,既取決于相關信息本身是否真實、準確,也與這些信息是否能夠正常地為消費者所知道、獲取密切相關。本案中當事人實現“負面壓制”的三種方法中,除依法且客觀地向平臺投訴此種屬正當手段外,其余兩種手段或是在“好評前置”,或是在“差評后置”,顯然是在利用人們閱讀習慣,人為干預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會使消費者無法獲得全面的產品及服務信息,甚至會誤導消費者,從而影響消費者真實意志的形成,以及相應決策的作出。另一方面,一個良性的、健康的市場,應該是既有正面的肯定評價,也有負面的否定評價,負面信息和否定評價也是一個健康市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一個理性的市場主體會從正面評價中吸取經驗,更好服務于消費者,也會從負面評價中吸取教訓,修正錯誤,遵守市場法則,從而形成有序競爭、惠及各方的市場經營秩序。然而,本案中當事人所實施的“負面壓制”行為,正如其所用的名稱一樣,是有意通過誠實經營以外的行為來壓制本應為公眾所知悉的負面信息,形成偏離客觀事實的“商譽”,不正當地獲取了競爭優勢,對于其他競爭者及市場競爭秩序均有損害。因此,這種行為這對于消費者的權益有害,對于健康的市場有害,對于公平的競爭有害。
再次,“負面壓制”行為將會損害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權利,損害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公信力,擾亂互聯網空間管理秩序,嚴重影響互聯網公共空間的多元化發展。搜索引擎的公信力主要體現在全面、客觀、中立、準確地向互聯網用戶展示市場信息和反映市場評價。對于本案所涉及的搜索引擎排名來說,維護搜索引擎的正常排名,不得通過法律允許以外的其他手段改變排名,這也是實現搜索引擎的基本價值所在。而“負面壓制”卻是通過好評前置、差評后置的不正當手段,改變甚至扭曲搜索引擎排名,誤導搜索引擎的使用者,必然會損害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的公信力和商業美譽度。
綜上,本案系爭 “負面壓制”條款違反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及公序良俗,損害了擬藉此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違法性,應認定為無效。而系爭合同所包括的其他服務內容如“官網關鍵詞優化”、“權重提升”、“百度競價”內容,均屬于正常的商業營銷活動,與前述被認定為違法的“負面壓制”條款是相互獨立的。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在“負面壓制”以外的其他條款應為有效,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履行。據此,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合同解除原因、雙方過錯,對于被告已完成的優化服務費用以及未履行部分的預期可得利益,結合雙方關于優化服務對應服務費用的主張,酌定原告應支付被告18,000元。在“負面壓制”條款被認定無效之后,被告應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返還已經取得的財產。因此,被告應返還原告的款項為30,500元。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條、第143條、第153條、第156條、第157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43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條、第52條、第56條、第58條)生效裁判組織成員: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王飛、周泉泉、臧祺錕(人民陪審員)。 上海寶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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