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律師:房屋租賃的相關案例
豐中毅公司人員未按上述研究合同的約定,在租賃期滿時將承租的房屋交還給南政院上海分院,豐中毅公司應承擔經濟合同或者約定的違約金100,000元。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租房律師一起看看吧。
故南政院上海分院要求豐中毅公司員工支付違約金的請求,予以社會支持。豐中毅公司自己認為我們根據豐中毅公司與案外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等重要證據能力可以充分證明中國租賃期限為8年,據此提出主張國家現在我國合同關系繼續積極履行中,缺乏一個事實理論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一審法院的判決,上海豐中益實業有限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遷出。 將上海市楊浦區向陰路X電梯走廊場地騰空交付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上海分院;
上海豐中益實業有限公司應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上海分公司繳納10萬元人民幣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罰款;
上海豐眾益實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上海分院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的租金44982元;
上海豐中毅實業股份有限社會責任保險公司企業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發展中國家人民解放軍南京經濟政治教育學院以及上海分院支付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0月13日的房屋使用費3528元。
原審判決后,上訴人豐忠益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訴,聲稱上訴人租用了被上訴人南方行政法院上海分公司的房屋,并轉租給祥明公司使用。 被上訴人于2009年1月14日及約定租賃期的其他日期確認并備案了豐中一公司房屋轉租協議。 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在轉租協議中同意將租賃期限延長至2009年1月14日,因此被上訴人顯然缺乏2008年11月提起訴訟的依據,同時案件復雜,雙方矛盾尖銳。 原審不得采用簡易程序進行,要求法院依法修改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原訴。
南院上海分院上訴人認為,雙方簽訂的2008年9月30日前的軍用房地產租賃合同明確規定了租賃期限,已登記的轉租合同對上訴人沒有約束力,租賃期限沒有延長; 本案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初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并不當。上訴人南院上海分院要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已確認,原審核確認的事實真實,并經雙方確認。
法院認為,馮忠義公司與南方市政府上海分公司的租賃合同到期后,馮忠義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南院上海分院的原告上訴維持原判。初審法院在這方面作出的判決可以依法維持。上訴認為,該處所的租賃期已延長至2009年1月14日,但該租賃期與外人在分租合同中達成的協議不具約束力,馮忠義公司在本條中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由于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并非不妥??傊?,上訴人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會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該句如下:
上訴被駁回,判決得以維持。
二審案件受理費3270.2元,由上訴人上海豐中益實業有限公司承擔。
這個判決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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