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物業糾紛怎么辦?上海物業糾紛律師為您講解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1998年12月8日新世紀與東方酒店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是雙方就中央大樓的物業管理及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對新世紀和東方酒店公司具有約束力。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物業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作為東方酒店公司的分支機構,東方酒店上海分公司應承擔新時期相關費用的連帶責任。有協議或者無協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算。
上海中南信貸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在法庭上被盤問,有關審計師對東方酒店公司和東方酒店上海分公司提出的問題作出了詳細的答復,所有的審計答復都有充分的證據,東方酒店公司和東方酒店上海分公司提出的反對意見經審查不成立。
根據審計報告,和解金額應為467,897.51美元[物業管理余額 $189,208.38 + 車庫余額 $8,071.83 + 經常賬戶余額 $439,057.42-基本管理費 $168,440.12] ,而不是新時代要求的786,843.66美元。新時代公司要求東方酒店公司上海東方酒店分公司共支付786元,843.66元缺乏依據和理由,不予支持。
根據本判決:東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東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向上海新世紀物業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幣467元,合897.51美元。
原審判決后,東方賓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新時代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東方賓館公司主要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其需要向新時代公司返還往來賬戶余額439057.42元是錯誤的,因為往來賬戶發生在東方賓館上海分公司成立之前(1999年10月15日)。
新紀元公司辯稱,439,057.42元是新紀元公司進行墊付的物業企業管理人員費用,東方文化酒店發展上海分公司已經可以將其列入成本,當然我們應該及時歸還。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東方大酒店上海分行未回復。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事實原經審查屬實,法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新時代公司與東方賓館公司簽訂的《上海中心大廈物業管理合同》依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履行。根據合同約定,東方賓館公司將按大廈月營業收入的2%提取“大廈基本管理費”,損失由新時代公司獨立承擔,與東方賓館公司無關。關于東方賓館公司上訴的主要理由,本院認為,根據一審委托審計的結論,新時代公司與東方賓館上海分公司之間的賬戶往來符合會計制度,是正確的。
新時代公司將爭議的439057.42元開辦費計為應收款項,東方賓館上海分公司計為應付款項,已計入成本,故該款項應予返還。東方賓館公司的訴求沒有根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上訴被駁回,判決得以維持。
上訴案件受理費6471.95元,由上訴人東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這個判決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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