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上海房產合同律師告訴你
上訴人張某、王佳以房屋合同糾紛為由,向上海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0年)337號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組成合議庭,依法審理案件,現已結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房產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19日,張某某、王甲(甲方)、彭某(乙方)及上海合富置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富公司”、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與本案相關的約定為,乙方愿向甲方購買上海市寶山區月浦十村某號401室房屋,價款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4萬元;乙方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000元;乙方應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后三日內補足定金至3萬元,該筆定金由甲方委托丙方代為收取后暫加保管。
如甲方接受買賣條件并簽訂本協議,則乙方授權丙方可直接將意向金轉為定金,甲方同意將收到的定金交丙方保管,也可以直接收取丙方轉交或乙方直接支付的定金;甲乙雙方約定在2009年12月19日前(包括當日)前往丙方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類似合同;若因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所約定的事項導致雙方無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類似合同,則已經支付給甲方的定金不予返還;若因甲方不履行本協議所約定的事項導致雙方無法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類似合同,則甲方須雙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定金。
上述協議簽訂當日,彭某向合富公司支付意向金5,000元,合富公司遂將該5,000元轉付給張某某、王甲,張某某、王甲在收款收據上確認該款系彭某用于購買上海市寶山區月浦十村某號401室房屋的定金。2009年11月21日,彭某向合富公司支付定金25,000元。2009年12月1日,張某某、王甲通過合富公司向彭某發出通知,要求終止買賣,解除協議。
原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中,張某某、王甲為證明2009年11月20日通知合富公司可以取消買房的事實,向原審法院工作提供4份與合富公司月浦店業務員銀某某及經理張某某通電話的錄音進行資料,合富公司企業對此問題并無任何異議,但表示,業務員發展已經向張某某、王甲告知了解約的后果。
張某某、王甲未提交相關書面提出申請,也未返還5,000元;在中介的過程中我們經常容易發生以及房東起先說一個要求選擇解約,但下家客戶沒有及時補足定金的話,上家又會向下家追究出現違約風險責任,所以合富公司員工認為張某某、王甲沒有學生明確解約,故還是需要按照傳統居間服務協議的約定時間繼續積極履行并收取彭某的定金。彭某表示,2009年12月1日之前,未接到張某某、王甲要求不僅解約的通知。
原審人民法院可以認為,張某某、王甲、彭某及合富公司企業簽訂的《房地產市場買賣提供居間服務協議》系三方進行真實存在意思就是表示,也不違反相關法律、行政管理法規的強制性標準規定,合法合理有效,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根據施工合同沒有約定,甲方需要接受信息買賣經濟條件并簽訂本協議后,則乙方使用授權丙方可直接將意向金轉為定金,且張某某、王甲在收款收據上已確認自己收取的5,000元是定金,故張某某、王甲關于該5,000元系意向金的觀點,原審法院工作不予考慮采納。
合同還約定要求乙方補足定金至3萬元通過后由項目甲方單位委托丙方代為我們收取后暫加保管,事實上彭某已按約將另25,000元定金付給合富公司,合富公司按約代張某某、王甲收取該款,可視為彭某已向張某某、王甲履行社會支付作為定金的義務。現張某某、王甲提出一個終止時間履行勞動合同,根據工程合同內容約定,應向彭某承擔建設雙倍返還已支付具有定金的責任,故彭某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的請求,法院必須予以政策支持。合富公司員工愿意選擇將其代為國家收取的25,000元直接返還給彭某,并無明顯不當,法院應該予以準許。至于張某某、王甲提出合富公司在接到系統通知后仍向彭某收取定金的意見,屬張某某、王甲與合富公司發展之間的爭議,不構成對彭某的抗辯。
原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后作出一個判決結果如下:
一、張某某、王甲于判決已經生效實施之日起十日內,向彭某返還定金35,000元;
二、上海合富置業發展顧問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可以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彭某返還定金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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