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合同糾紛律師: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本院認為,第一,淮海公司與周鐵廠就涉案工程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在此前的訴訟中就工程尾款的支付達成的和解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作為雙方結算工程尾款的依據。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工程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鑒于雙方在和解協議中已重新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淮海公司以周鐵廠已承諾如不按期完工將放棄支付工程款尾款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余款,沒有依據。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在結算協議中,雙方約定淮海公司應在2012年7月20日前完成與喬華公司的結算,并在結算后三日內按照業主的付款比例與周鐵工廠結清工程余款?;春9旧显V稱,其要求喬華公司在簽訂和解協議后進行和解,而喬華公司拒絕和解且未支付全部款項,故周鐵廠主張未達到支付工程尾款的條件。對此,首先,雙方在和解協議中約定“淮海公司與喬華公司將于2012年7月20日前完成涉案項目的結算”,因此淮海公司有義務在結算日期內完成與喬華公司的結算。
在淮海公司未能證明周鐵廠阻礙其結算或在結算過程中不配合的情況下,淮海公司以喬華公司不結算為由拒絕向周鐵廠付款,沒有依據;其次,根據各方的實際表現,涉案工程已于2006年通過竣工驗收。2007年,喬華公司委托價格評估單位對該項目進行評估。喬華公司和淮海公司均在價格評估表上蓋章確認,而喬華公司和淮海公司除涉案工程外,還有其他工程合同。截至2009年1月14日,喬華公司已支付淮海公司400多萬元,遠遠超過本案的工程款數額。故淮海公司關于周鐵廠主張工程款支付條件不成立的上訴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涉案工程面積為4288.21平方米,因為這部分施工內容實際上是由外人完成的,淮海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淮海公司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成立,故淮海公司主張周鐵廠主張的結算面積包含他人施工內容的訴求缺乏依據,本院應予維持。四。因雙方在和解協議中對工程余款的支付時間做了新的約定,周鐵廠要求淮海公司予以更正。在雙方的結算協議中,約定淮海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結算完畢后三日內結清剩余工程款。
現淮海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故應從2012年7月24日起支付利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審刑事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923.6元,由上海鐵舟建筑材料廠負擔以及人民幣4,809元,由江蘇省淮海經濟建設企業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獨膽人民幣2,114.6元;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923.6元,由上海鐵舟建筑材料廠負擔研究人民幣1,843.6元,由江蘇省淮海地區建設社會集團發展有限導致公司財務負擔影響人民幣5,0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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