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尸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尸檢對臨床價值可以概括為“3C”,即:確定診斷(confirming)、澄清疑問(clarifying)及校正錯誤(correcting)。醫療尸檢的主要目的是檢驗臨床診斷、明確疾病和死亡原因。因此,尸檢及病理檢查是明確疾病和死因的最為客觀的手段,是醫患雙方的客觀的證據之一,尤其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的不可缺少的參考內容。
尸體解剖檢驗是對死者遺體進行詳細的解剖,并取出部分臟器進行相應的病理學檢查,是對死亡原因的病理診斷。在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下,人們基于對死者或遺體的尊重,對于“開胸剖腹、體無完膚”這種“殘忍”的鑒定,大多數死者親人是不能接受的,這也是在涉及死亡的醫療糾紛案件中,患方家屬大都選擇放棄尸檢的重要原因。
目前在處理醫療糾紛案件中,對于醫療機構有無責任的判定,需要鑒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而在涉及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案件中,如果沒有進行尸檢,且經過鑒定人員專業推理,仍不能推斷出死亡原因,導致其不能進行醫療過錯鑒定的不利后果,由拒絕尸檢的患方承擔。
發生了醫療糾紛,尸檢到底做還是不做?上海醫療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角度進行大致的分析。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涉及醫療糾紛的死亡案件,都要進行尸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
什么叫“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又有哪些情況屬于“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需要尸檢?
1、死亡原因明確,醫患雙方沒有爭議,不需要進行尸檢:如果是住院病人,在診治過程中由于醫院過錯,導致病人死亡,醫院的診斷明確,過錯明顯,則不必須進行尸檢。如急性心梗治療不及時、手術導致血管破裂等。
2、死亡原因不明,或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建議尸檢:
?。?)死亡原因不明:一種情況為門診輸液病人,在輸液過程中或輸液后短時間內死亡的,屬死亡原因不明。因門診輸液的病人相對病情較輕,疾病不會導致突然死亡,而其死亡與輸液時間又有相關性,這種情況建議選擇尸檢,以明確是否由藥物或輸液因素導致死亡。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病人病情得以好轉,突然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原因不明,也建議尸檢。本人代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中,一例為術后尿崩癥大量應用彌凝、未及時檢測血凝導致肺血栓栓塞,一例為多發外傷后肺脂肪栓塞。
?。?)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急性重型病人,醫院不能查清原因,未明確診斷,未積極針對性的救治,導致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爭議。如本人代理的一則醫療糾紛案件,死者為律師朋友的親戚,因劇烈胸痛轉至后背疼痛,輾轉兩個醫院,入院時血壓79/46mmHg,無發熱、黃疸,而醫院僅依據腹部彩超為慢性膽囊炎表現,診斷為急性膽囊炎,給予抗感染治療,未行其他檢查和治療,患者于入院6小時后死亡?;挤秸J為,死者生前從未患過膽囊炎,也無進食油性食物等誘因,對醫院診斷為急性膽囊炎死亡有爭議。律師朋友第一時間向我咨詢,我分析了患者的病歷,結合病情及有高血壓病史,不支持急性膽囊炎死亡,初步考慮心源性死亡,建議尸檢。尸檢結果為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經醫療過錯鑒定及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的過錯責任。
3、經鑒定人員或醫療專業人員分析病歷,能夠推斷出死亡原因的,也可以不進行尸檢。這一部分案例很多,必須結合具體病歷和病情進行分析,不再詳述,或將在以后的博文中詳述。
因此,當患者死亡后,醫院醫生提出是否同意尸檢,并讓其在《尸檢告知書》上簽署“同意或拒絕”時,對于醫療專業知識相對匱乏的患方親屬,很難做出選擇,且尸檢必須在尸檢的有效期限內(死亡后48小時內或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7日內)進行。因此,患方家屬應當第一時間咨詢醫療專業人員或醫療糾紛專業律師,根據其專業的分析及建議,選擇是否尸檢。上海醫療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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