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以案說法講解投資糾紛問題
申請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申請人支付首筆公關費用5萬元,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申請人支付第二筆公關費用5萬元。 但截止融資到期日2020年11月21日止,被申請人尚未將融資款項劃入香港(上海)實業有限公司賬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申請人與第三方企業簽訂的居間服務合同。證明:因被申請人違約,申請人一方需向第三方公司承擔經濟損失賠償法律責任。
申請人質證意見:不承認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我們不知道合同的內容,它與本案無關。
二、申請人與答辯人之間的微博聊天(2020年9月22日)。證明: 被告在簽署協議時是理性和自覺的,而現在由于合同無法履行推翻當時所說的意圖,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被申請人質證意見:真實性得到認可,但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證據《戰略合作框架協議》與本案仲裁請求無關,該協議嚴重背離了法律規定的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投資性質,不合法。
三、被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研究證據進行材料,申請人可以發表了質證意見。
1.智宏(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證明:申請人陳為公司監事,被申請人為公司執行董事,申請人有義務不損害公司利益,不清空公司,侵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
人質意見的申請: 承認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承認的相關性。被申請人認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2.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師費。舉證:被申請人遭受的直接損失由敗訴方承擔。
申請人進行質證意見:真實性得到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與本案我們無關。
3.股權持有協議。 證明:申請人為智宏(上海)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股東。 該協議于2020年10月19日簽訂,進一步規定申請人是投資公司,無權要求回報。
申請劫持人質意見: 真實性得到承認,相關性不得承認。在這種情況下,股份持有與合作協議無關。申請人要求代表申請人舉行,以方便申請人參加校長班。
4.公關費用共計11488.77元,其中餐飲娛樂9132元,出租車2356.77元。證明:被申請人因投資合作事宜發生的餐飲、出租車費用。
申請人進行質證意見: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研究均不存在認可。被申請人可以提供的賬單信息詳情等截圖非法定增值稅普通發票,該電子數據證據問題可通過企業后期P圖加以分析修改,故真實性不認可。申請人9月22日才轉賬第一筆公關費5萬元,但被申請人通過提供的第一組證據中卻有多張9月22日前經濟支出的賬單憑證,說明被申請人企圖以假亂真,并非一個善意誠信的自然人。被申請第一人稱其自2021年1月中旬從渣打中國銀行員工離職,故即使其發展提供9月22日后的餐飲費、交通費等支出方面都不能得到證明自己是為了拉融資,所有成本費用一般都是被申請人的私人生活消費,與本案不具有一定關聯性。
5.微信聊天記錄。 證明:(1)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屬于投資行為,申請人無權收回投資資金。 (2)雙方股權轉讓的真實性。 申請人為香港(上海)實業有限公司實際股東。 (3)被申請人支持的部分公關費用下落不明,應進一步證明被申請人使用公關費用的真實性。 (4.) 雙方投資合作的真實性。 被申請人因投資公共關系及辭職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由被申請人承擔。 因此,申請人無權收回投資資金。
申請人質意見: 真實性部分承認,相關性不予承認。第25頁的真實性,相關性不被承認,微信聊天截圖無法識別對方的身份,非申請人本人。26-39頁微信聊天截圖真實性認可,相關性不認可。微信聊天記錄這一部分的截圖只提供了其中的一部分,這是不一致的,只能證明雙方已經轉讓股份的事實,申請人已經按照股份轉讓協議將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轉讓給了被申請人,并且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也得到了被申請人的批準,但這與本案中的合作協議無關,每份合同都是獨立簽署的,沒有任何關聯。40-44頁微信聊天截圖真實性認可,相關性不被承認。申請人提供的部分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只是片面的、不連貫的,只能證明股份在雙方之間轉讓的事實。第45、46、52頁真實性認定、相關性認定,這三頁聊天截圖發生在爭議合同簽訂之前,此時申請人尚未繳納公關費,它不屬于申請人所描述的公關費用。第47、48、49、50、51頁的真實性和相關性不被承認,不能相互認定,不能申請人本人認定。53-55頁微信聊天截圖真實性認可,相關性不被承認。直到1月中旬,2021年的渣打銀行才因為找到了其他工作而辭職。
四、經審理,仲裁庭確認了以下與本案有關的事實。
2020年9月26日,申請人陳某某與被申請人魏某某簽訂了《戰略發展合作學習框架協議書》一份,約定經濟合作教學內容為雙方以至泓(上海)實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企業名義對外工作開展文化建設中國工程類合作研究項目,合作教育方式則由申請人可以利用相關專業理論知識以及對本設計項目信息進行分析內部控制管理會計監督,由被申請人利用學生自己的人脈網絡資源為本項目風險進行系統外部市場融資。為更好地開展小組合作,申請人在2020年11月21日前向被申請人支付平臺融資活動所需公關費10萬元,被申請人應在2020年11月21日(融資到期日)前將第一筆融資款不少于50萬元打入至泓(上海)實業集團有限導致公司員工對公賬戶,因公關費系申請人基于國際合作關系信任對被申請人的前期投資,被申請人若按期完成這個目標實現融資額,則需在融資到期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支付機構投資價值回報,計算思維方式為10萬元X(1+30%),被申請人若未在融資到期日完成這一目標就是融資額,則申請人有權解除本協議并要求被申請人在社會融資到期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支付行業投資成本損失,計算方法方式為10萬元X(1+30%)。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需向另一方支付服務目標客戶融資額30%的違約金。若產生影響訴訟解決糾紛的,違約方還應積極承擔守約方為此支出的所有這些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仲裁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差旅費等)。
簽署上述協議后,申請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申請人支付首筆公關費用5萬元,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申請人支付第二筆公關費用5萬元。 但截止融資到期日2020年11月21日止,被申請人尚未將融資款項劃入香港(上海)實業有限公司賬戶。
申請人認為,如答辯人未能履行融資義務,申請人有權根據協議撤銷本協議,并要求答辯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證據材料、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證據材料和庭審記錄為證。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提醒您,法律是解決問題的良好途徑,如果我們能夠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我們將會有更好的方法去解決我們可能遇到的那些問題,較好的避免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如果您還有其他一些問題,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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