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合同能否無條件取消?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所有因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影響而無法正常履行的合同能否無條件取消? 2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法院受理新冠肺炎租賃合同糾紛,移動微法院迅速了結。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
在第一個案件中,原告是一名叫車司機,被告是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原告與被告于2019年11月簽訂“車輛租賃合同”,同意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賃該車輛一年。原告于2020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于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寧波市政府對社區實行封閉政策,構成不可抗力,要求終止雙方的租賃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9400元押金。
原定于2月20日恢復工作的被告表示愿意繼續與原告簽訂合同,并表示如果2月20日恢復工作,將減少10天的租金,如果2月20日不按計劃恢復工作,將再次與原告談判減少租金。原告最終接受了被告的建議,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并愿意與被告分擔因疫情影響而減少的租金損失。
第二起房屋進行租賃服務合同法律糾紛的原告孫某是寧波市海曙區某樓盤一間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網約房經營者。2018年11月,孫某將房屋建筑租賃給被告王某用作網約房。雙方可以約定房屋建設租賃公司期間為5年,租金以及支付生活方式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2019年11月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隨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嚴重影響,被告稱因出于經濟社會環境責任,已經實現全部通過取消中國春節訂單并全額退款,2020年1月底,其曾與原告協商租金減免相關事宜,原告未及時得到回復。
2月2日,涉案房屋問題所在的樓房需要采取全封閉式教育管理,不允許外來技術人員能夠進入。被告自己認為案涉房屋已無法滿足正常工作使用,符合我們不可抗力情形,要求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原告于2020年2月5日聯系被告,表示他們愿意減免半個月房租,后期租金減免政策情況視疫情不斷發展再協商,但被告必須堅持解除保險合同。原告遂于2月15日向海曙法院系統提交訴狀,訴稱原、被告雙方國家之間的合同時間長達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產生影響因素不足以直接影響工程合同的繼續積極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違約制度行為,要求就是被告支付10000元違約金。
經過人民調解,當天下午5點,雙方可以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達成了一個調解服務協議,被告同意進行支付2750元違約金,且不符合要求作為原告退還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無法選擇前往寧波騰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給予其一定騰退工作時間。原告也答應等房屋信息封閉管理措施解除后再行騰退房屋。
以上便是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
網站聲明: 本文“疫情合同能否無條件取消?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解答”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行完畢。當天下午,執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行人宋某與被執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幫忙的親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辦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