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毒案律師助力輕判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產,應當追繳或者責令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犯罪所用的違禁品和財產,應當予以沒收。
【案情簡介】
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石某因欠網上貸款、私人欠款、信用卡欠款等原因被追回債務,急于用錢。明知是海洛因非法攜帶毒品進境運輸,違反刑法第347條規定的,以走私、運輸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他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案件。人民檢察院任命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被告石及其辯護人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張律師出庭參加訴訟。
被告辯護人張律師提出:
第一,本案偵查機關在取證和辦案程序上嚴重違法,導致證據存在重大缺陷,應當排除證據,不作為確定案件的依據。1.被告石某的供述不是自愿的,不排除疲勞審訊和誘導供述的可能性。2、調查機關的取證過程是非法的,不能保證獲得物證的真實性和同一性(海洛因疑似物26粒)。3.扣押、提取記錄與物理化學檢驗報告中規定的物品包裝顏色特征矛盾,不能保證物證的身份和來源的真實性。4、證人的身份受到懷疑,不排除是偵查機關內部人員的可能性。5.證據的保管人對保管場所有疑問,導致物證的相同性受到懷疑。
第二,本案中毒品的數量和成分值得懷疑。
第三,石某被脅迫、供認,是初犯,是偶犯,并提供與毒品有關的人員線索。
【裁判結果】
鑒于辯護人對本案事實和證據的異議,法院認為被告石某知道這是一種毒品。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他走私了350.37克海洛因,并通過將毒品藏在體內,然后進行了長途運輸。他的行為構成走私和毒品運輸罪。到達該案后,他可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石某提出,他去運輸只是為了賺點錢。他是初犯自己認罪。他希望法院考慮到他的家庭困難,對他從輕處罰。他的辯護人提出,石某是一名初犯。案件發生后,他坦白并有良好的認罪態度。他可以受到較輕的懲罰。如果毒品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很小,他可以酌情受到較輕的懲罰,并要求法院判處他10年以下有期徒刑。經調查,被告石某可以供認自己的罪行,并在到達案件后懺悔。他以前沒有犯罪記錄。因此,上述提及的是初犯、偶犯、供述、供述、供述等法律和自由輕處罰意見采納并綜合考慮量刑。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被告人的作用、認罪悔罪等情況,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350.37克,作案工具X7手機。
對本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法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提出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書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走私、販運、運輸、制造毒品,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一公斤以上的鴉片、海洛因或50克以上的甲基苯丙胺或其他毒品;
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第三款雖然沒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其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如果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的后果,你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罪犯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財產。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保留犯罪分子及其家屬必要的生活費。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產,應當追繳或者責令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犯罪所用的違禁品和財產,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產和罰款應當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如果你也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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