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之強拆行為違法
上海行政訴訟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件概述】
2021年9月28日,位于H省Z市Y區D鎮一所小學對面的王某某房屋被強行拆除。經了解,確認是被告D鎮人民政府對原告房屋的拆遷。作為征收實施部門,被告在確定征收范圍后,要求王某在自行拆遷后三天內強行拆遷,理由是未經依法批準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沒有給予王某陳述、辯護、聽證、復議或訴訟的機會。
拆遷前,D鎮人民政府未與王某達成安置補償協議。D鎮人民政府在夜間實施拆遷,拒絕聽取王的陳述和辯護,未告知其權利。王被剝奪了通過復議和訴訟尋求救濟的機會。2021年9月28日晚,王某強行拆除原告房屋,拆除時未進行現場視頻或公證。王某認為,D鎮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缺乏基本合法性和合法性,應依法認定為違法。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某委托上海行政訴訟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認D鄉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經審理,某法院裁定,2021年9月28日,被告Z市Y區D鄉人民政府強行拆除原告王某某房屋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鄉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履行判決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備可撤銷內容的。
【法院判決】
本案代理律師作出如下意見:
一、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
被告認為原告的房屋屬于非法建設的唯一原因是上訴人的房屋未經規劃許可。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應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利用,將土地分為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未使用用地(注:下劃線部分為原規定,下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規定,城鄉規劃法必須進行建設活動,并遵守《城鄉規劃法》。規劃區是指城市。由于城鄉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必須實施和控制的城市和村莊的建設區域。規劃區域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協調城鄉發展的需要確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根據法律規定,有必要滿足一系列條件,以確定建筑物是否為非法建筑物。具體來說,我們需要考慮當地是否有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農村規劃。我們需要考慮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土地是否在規劃區域、城市總體規劃、農村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訂、土地所有權、建筑物是否符合規劃用途、,《規劃法》實施前,土地是否屬于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建設時間和主體。
本案原告房屋所在地不屬于建設用地,不屬于城鄉規劃區,不需要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也不可能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
在本案被起訴的行政行為發生之前,被告沒有進行調查。在沒有任何調查和核實的情況下收集了任何證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國土資源局的答復和其他證據。從簽字時間開始,被告在得知原告起訴后調查并收集了訴訟。被告的做法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轉交原告。第三個證據。這些證據不能作為依法證明被告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證據。
被告未查明房屋建設時間,未查詢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農村規劃,未確認原告房屋是否在規劃區,未查明原告是否需要建造房屋或是否可以獲得規劃許可,未查明原告房屋所在地塊的規劃用途,未考慮土地的實際用途是否符合規劃用途,任何聲稱原告房屋為非法建筑,然后強行拆除是不清楚的。證據不足,法律適用不當。
二、被告超越法定職權。
根據《關于公布鄉鎮人民政府權責清單(2020)的通知》(H202040),被告擁有六項行政強制權。但是,它不包括強制拆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非法建筑的合法權力。
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被告采取強制拆遷措施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接強制拆遷原告的房屋超出法定權限。
三、被起訴的行政行為完全遵循法定程序。
在本案行政行為發生前,被告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完成立案、調查、通知、處罰等程序,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被告僅限原告在三天內自行拆除,但在期限屆滿前,第二天自行拆除。
在被告強行拆除原告房屋之前,他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進行公告和催促。他沒有告知原告復議或訴訟的權利和期限,沒有等待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期限屆滿,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沒有向原告發表聲明。辯護。聽證會。沒有機會通知復議和訴訟的權利。在被告強行拆除之前,他沒有清點。登記和記錄室內貨物。設備和設施,沒有搬出室內貨物。設備和設施,沒有通知原告在場,沒有公證和記錄拆遷過程,突然在晚上10點左右強行拆遷。其行為也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起訴的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超出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依法認定為違法。最后,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未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鄉人民政府有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發現原告未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兩棟非法建筑,他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法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處罰法律。但是,D鎮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只有拆遷通知和送達拆遷通知的照片,沒有其他相關程序的證據。因此,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建造的房屋是通過法律程序被拆除的。D鎮人民政府在庭審質量辯論中表示,原告的房屋是兩座非法建筑,但該主張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不符合其證據的目的。由于D鎮人民政府強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因此確認為被告被強行拆除。
【律師建議】
上海行政訴訟律師提醒您,如果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非法的,但沒有可撤銷的內容,您可以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行政行為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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