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案
上海股權糾紛律師根據以下案例淺談有關股權糾紛的相關法律規定。
【案情回放】
孫、楊和甲公司分別出資成立了C公司。同年,他們通過拍賣獲得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三年后,三名股東決定將其在公司的所有股權和債權轉讓給朱先生。為防止日后發生糾紛,本協議規定,公司在合同簽訂日期內不存在其他債務。如果朱先生在股權轉讓前因公司債務造成損失,三名股東應承擔賠償責任。
協議簽訂后,朱先生按照約定支付了股權轉讓款。在接管公司期間,稅務機關對公司進行了稅務檢查,發現公司在前兩年沒有繳納土地使用稅。作為公司唯一的新股東,朱先生繳納了土地使用稅,總額超過38萬元。朱先生認為,這兩筆費用是股權轉讓前的債務,應由公司原三名股東承擔。然而,該公司的前三名股東拒絕承擔。在咨詢了上海股權糾紛律師后,作為最后手段,他起訴了該公司的前三名股東。
【法庭較量】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甲公司認為,土地使用權是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性質屬于商業服務,不能用于房地產開發;此外,在土地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后,公司不再占用土地,因此公司不需要納稅。然而,在公司將股份轉讓給新股東的前一個月,公司重新獲得了可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此時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沒有其他債務,這符合股權轉讓協議的規定。
對于甲公司的辯護,朱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公司與國土資源部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合同的補充協議。協議規定,由于公司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國土資源局申請收回土地使用權;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直到公司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土地的實際控制和占有仍然是公司的。作為公司轉讓后唯一的股東,在股權轉讓前已繳納稅款,權益受到損害。公司原股東應當按照協議賠償其損失。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土地使用稅是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稅款,屬于公司債務的范圍。
首先,原被告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充分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其次,原被告在協議中明確表示,根據簽訂日期,公司不存在其他債務?,F在公司被稅務機關要求繳納土地使用稅,滯納金超過38萬元,屬于合同簽訂前所承擔的債務。
第三,在三名被告將所有股權轉讓給原告后,只有一名原告股東。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和滯納金后,公司的凈資產將減少,這將不可避免地導致原告的收入相應減少。由于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如果公司的債務在股權轉讓前造成原告損失,三名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F在,原告要求三名被告共同賠償因補繳稅款而造成的損失,這符合雙方約定的條件,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調解失敗,法院最終裁定: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朱先生損失38萬余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有遇到相關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股權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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