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上海貪污受賄律師根據以下案例,解答貪污受賄相關法律問題。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林某某代表被告單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向A港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行賄350萬元,以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4年1月,A港區填海區(遠期區)軟基處理項目公開招標,2014年3月,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標。2014年10月,公司將部分中標項目分包給XX公司。XX公司工程建設約4個月后,未收到進度款。公司董事長林多次找到當時A公司總經理馬,請馬幫忙解決項目付款問題。2015年6月,林再次找到馬,向馬反映了XX公司遇到的資金周轉問題,并表示可以給馬300萬元的福利費,馬同意。
幾天后,被告林某向朋友黃某借了300萬元現金。拿到錢后,林某在一個大紙箱里放了300萬元。第二天晚上,林某在南山區白石路邊會見了馬某。會議結束后,林某將裝有300萬元的紙箱搬到了馬某駕駛的吉普車后備箱,馬某接受駕車離開。不久之后,xx公司收到了a公司的進度款。收到工程款后,林某以本金和利息向黃某借款300萬元。
2016年清明節前后,時任A公司董事長的馬某在辦公室與被告林某聊天時提出買車,希望林某能給自己50萬元。林同意了。幾天后的一天晚上,他們在路邊相遇。林某將提前準備好的50萬元人民幣交給了馬某,馬某接受了。
被告單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認罪,辯稱被告林某給馬某的350萬元不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告單位沒有獲得任何不正當利益,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單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辯護人辯稱:第一,被告單位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2、被告單位是由馬某索要賄賂,而不是主動賄賂。3、公訴機關起訴被告單位和林某某違反法律原則,人人平等。
被告林某某表示不了解法律規定,如果法院認定其有罪,則其認罪,其辯稱馬某是向被告單位借款。
【處理結果】
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如下:
1.被告單位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罰款100萬元。(罰款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上繳國庫)
2、被告林某犯有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在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一日折合一日;罰款應當自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支付。上繳國庫。
【案例分析】
上海貪污受賄律師認為,被告單位xx建筑有限公司無視國家法律,向國家工作人員賄賂350萬元,構成單位賄賂罪;被告林作為公司負責人,應承擔直接責任,其行為也構成單位賄賂罪。
至于被告林某,他認為向馬某行賄350萬元屬于借款問題。經調查,XX建筑有限公司財務憑證內容顯示,涉案資金分別為2015年7月和2016年6月在公司的費用,而不是貸款。被告林某表示,這兩筆款項屬于貸款,沒有證據證明。
被告林某賄賂馬某350元。首先,他希望馬某能盡快結清被告單位的工程款;第二,我希望馬某將來能繼續照顧他的公司。被告單位的工程款是否結算、如何結算以及與其他工程單位的結算順序與被告單位的切身利益有關。馬在被告單位的工程款結算過程中有一定的發言權。被告單位和被告林某通過賄賂馬某,使被告單位在與馬某公司未來的業務往來中與其他公司相比,獲得了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構成了不正當的利益。
當被告林某和馬某雙方都有行賄意向時,馬某首先提出的相關要求和金額并不違背林某的主觀意愿,也不意味著他有行賄的情節。被告單位和被告林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林某受賄的情節與事實不符。
網站聲明: 本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行完畢。當天下午,執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行人宋某與被執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幫忙的親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辦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