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講扣完12分的駕駛證還能上路嗎
眾所周知,如果駕照記錄滿12分,就不允許駕駛機動車。那么,如果此時發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能拒絕索賠嗎?讓上海交通事故賠償律師跟我們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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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回顧
2019年2月,楊某駕駛小貨車與張某駕駛的小客車追尾,造成張某受傷,兩輛車受損。經交通部門認定,楊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張某的車輛維修費、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4.1萬元。楊某駕駛的小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共計100萬元(含免賠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但保險公司發現,楊向索賠勘察員提供的駕照是偽造的。2019年3月,交通部門因楊未攜帶駕照,違法分數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給予行政處罰。2019年11月,楊的司機信息查詢結果顯示,駕照狀態非法未處理,超過分數,取消。
因此,保險公司主張楊在事故發生時無證駕駛,上海交通事故賠償律師根據保險條款,其公司不承擔商業保險賠償責任。同時,由于發現提交偽造駕照,楊承諾同意保險公司免除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因此公司在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范圍內不予賠償。
張辯稱,當時交通事故認定沒有記錄楊的無證駕駛情況,駕駛員信息查詢結果也在11月,無法證明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 ? ? ?法院判決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通州法院)一審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償;仍有不足的,侵權人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現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賠償。
關于保險公司以楊無證駕駛狀態為由拒絕賠償,通州法院認為,事故發生時,雖然楊未攜帶駕照,違法分數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但沒有證據證明楊駕照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不屬于雙方保險條款約定的無證駕駛;此外,雖然楊在事故發生后向保險公司提供偽造的駕駛證件,并聲明放棄保險賠償權益,但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方責任保險是對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汽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賠償,受害人有權在責任限額內主張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與楊的協議對張無效,不能排除張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不能相應免除責任。最后,通州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張的損失。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海交通事故賠償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在作出判決前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保險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楊某駕駛證在事故發生時已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不符合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條款約定的無證駕駛。因此,上訴被駁回,原判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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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評分制度,評分周期為12個月。周期內評分達到12分的,由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按規定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考試。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或者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停止使用機動車駕駛證。
上海交通事故賠償律師可以看出,當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分數達到12分時,只表明機動車駕駛員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并不當然失去機動車駕駛資格。機動車駕駛員通過考試的,將退還駕駛證。只有當他拒絕學習或參加考試時,他的駕駛證才會停止使用。換句話說,當駕駛員記錄12分時,如果管理部門沒有扣留其許可證,駕駛員仍持有駕駛證,不符合保險合同中的駕駛員未取得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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