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稅務律師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深度解讀
上海稅務律師在此為您深度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這部法律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隨后經歷了兩次修正,分別在2017年和2018年,旨在確保企業所得稅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上海稅務律師指出,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統稱為企業,需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此法。
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成立或雖在國外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位于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則是依據外國法律成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境內設有機構、場所,或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第三條
居民企業需對其全球所得征稅,而非居民企業則需對其在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或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征稅。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率是25%,但對于非居民企業取得特定所得的稅率設定為20%。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至第十六條
上海稅務律師解釋,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即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等。同時,明確了不征稅收入的范圍,如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均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外,還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成本、存貨成本和資產轉讓凈值的處理原則。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上海稅務律師說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去依法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即為應納稅額。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可在當期應納稅額中予以抵免,抵免限額為該所得依本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境外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抵免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
上海稅務律師強調,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等。對于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等,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享受20%的稅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稅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免征。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可獲得額外的稅收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
上海稅務律師指出,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特定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由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如果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稅務機關有權從該納稅人在中國境內的其他收入項目中追繳稅款。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八條
上海稅務律師表示,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若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企業可與稅務機關協商達成預約定價安排,提供關聯交易資料。稅務機關有權調整企業實施的不具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以減少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需要補征稅款時,應加收利息。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六條
上海稅務律師強調,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完成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終止經營活動的,應在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
上海稅務律師指出,本法公布前已批準設立的企業,可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有關稅收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按協定辦理。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上海稅務律師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旨在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確保稅收公平,促進經濟健康穩定發展。對于企業而言,了解和遵守此法是合規經營的基礎,也是優化稅務策略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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