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浦區公開開庭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例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017)滬0110民初2007號
原告:鄭某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益民,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健,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總經理。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錢園歡,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春,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某訴被告胡某某、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吳益民、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錢園歡、葉春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胡某某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以下涉及幣種,均為人民幣)2600萬元;支付借期利息1612.38萬元;支付以26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3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上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支付律師費146.22萬元。事實與理由:2013年9月29日,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商借2000萬元整,口頭約定利息;2014年2月12日又向原告商借600萬元,也口頭約定了利息。后因被告胡某某未按時還款,2016年3月18日,被告胡某某與原告對借款本息進行核算,原、被告簽訂了《借款確認書》,確認被告胡某某向原告借款本金2600萬元,累計積欠利息1612.38萬元,被告上某某為被告胡某某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胡某某辯稱,對借款事實無異議。原告將根據《借款確認書》確定的前欠利息2812.38萬元拆分為原告1612.38萬元和案外人黃某某1200萬元,對此無異議,但是被告認為總計向原告及案外人黃某某共同歸還了974.99萬元,其中屬于歸還原告的是648萬元,應作為先歸還本金。原告的借款實際是屬于案外人黃某某,而從被告與案外人2015年3月23日簽訂的《債務抵消協議書》可見,以股抵債的方式實現債務2250萬元,但是由于康麗公司運營及準備上市等原因,導致股份登記變更無法實現,實際上雙方就以股抵債已經達成協議,且被告已按黃某某的要求由其指定的人員擔任公司財務總監。故借款已經轉化為股權款,借款均已以股權形式抵債。2017年2月12日被告又希望以以房抵債的方式協商債務問題。認為律師費過高,請法院調整。
被告上某某辯稱,對承擔連帶責任無異議,對歸還借款責任的辯稱意見同被告胡某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發生2600萬元的借貸關系均無異議,且有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等為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雙方爭議在于被告是否確實已還清借款。被告表示原告之借款均屬于案外人黃某某,從借條、轉賬、借款確認書等證據顯示,債權人均確認為原告,被告此項辯稱,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被告所指其與案外人黃某某以股抵債2250萬元,與本案無關,且相關抵債事實從一系列協議簽署過程而言,均最終歸結于三方簽訂的《借款確認書》,該文件明確表明當事人均確認原告享有260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債權,故被告在簽訂該份最終協議時理應知曉前述投資協議等已然終止,現被告之以股抵債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前期還款648萬元,雙方對款項性質意見不一,因被告自認借款曾有利息約定,且自行制作的材料中明確款項性質為利息,現三方簽訂的《借款確認書》亦明確借款本金仍為2600萬元,故在雙方對還款指向無約定的情況下,本院確認該款為前期利息。被告對借期利息1612.38萬元、擔保責任無異議,本院可以支持。雙方對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及律師費的承擔作出約定,現被告認為律師費過高,本院根據標的、相關收費標準及綜合案件具體情況酌情判定。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鄭某某人民幣26,000,000元;
二、被告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某利息人民幣16,123,800元;
三、被告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鄭某某以人民幣26,000,000元為基數,從2016年3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胡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某某律師費人民幣800,000元;
五、被告上某某應對上述判決主文中被告胡某某之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1,080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胡某某、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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