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區律師講述民間借貸判決案例
上海市虹口區律師 借錢不還多少可以起訴
欠錢不還起訴沒有數額限制。
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
法院判決后借款人扔不償還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判決后,借款人仍不償還借款,你即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進行執行,甚至可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對其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4、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上海市虹口區律師:相關案例
原告:葉某,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郁,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伍XX,女,1946年9月1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立佳,上海源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某與被告伍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郁律師、被告伍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立佳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除非特別標注,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7萬元并支付利息,以年利率6%為基準,自2017年2月24日起計算至判決之日止。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之子嚴灝原系同事關系。2016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稱向原告借款60萬元,還款期限為2017年2月23日。原告分別于2016年9月7日、9月13日、12月13日、12月29日、2017年1月3日、2月6日向被告提供借款10萬元、10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合計27萬元。后原告發現被告無意償還借款,便未繼續交付借款?,F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約定歸還上述款項,原告多次催討未果,故訴如所請。
被告伍XX辯稱,原告承諾借款60萬元給被告,被告需要用此款歸還他人的貸款并解除上海市虹口區密云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503室房屋”)上的司法查封,待503室房屋出售后,用售房款歸還原告的借款。而原告實際僅交付27萬元,導致503室房屋未能解封,也未能售出?,F同意歸還借款本金27萬元,待503室房屋售出后清償,因借條上的還款期限為503室房屋售出后,故不同意支付逾期利息。且,即使逾期也是因為原告未能將借款60萬元全部交付被告所致,責任在原告。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陳述,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1、2016年9月6日,被告伍XX向原告葉某出具借條一份,言明:“今天向葉某借到錢款陸拾萬元正,等我房屋出售拿到錢立即歸還,不得借任何理由拒付。最后期限從2016年8月24日-2017、2、23。借款人:伍XX2016年9月六日。”
2、上海市密云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地產權利人為被告伍滿嬌。2016年9月2日,被告在503室房屋上設立抵押權登記,房地產抵押權人為葉某,債權數額為88萬元,債務履行期限為2016年8月24日至2017年2月23日止。
3、2016年9月7日、9月13日、12月13日、12月29日、2017年1月3日、2月6日,原告分別轉賬10萬元、10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給被告。
4、2016年9月5日,原、被告簽訂《抵押房屋附加協議》一份,言明:“1、密云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出售由抵押方全權負責處理,押方不得借任何理由加以阻撓。2、抵押方與買家談好后出售,押方應立即到虹口區房屋交易中心撤銷抵押協議。如不及時撤銷房屋抵押協議或從中作梗,那房屋買賣違約金由押方全部負責。3、房屋出售成功后立即歸還押方債務。抵押方:伍XX押方:葉某”
審理中,原、被告均稱原告與被告之子有債務糾紛,借款金額為88萬元,就該債務雙方于2016年9月2日在503室房屋上設立抵押權登記,房地產抵押權人為原告。
本院認為,當事人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就借款27萬元一節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為還款日期系2017年2月23日前還是待503室房屋售出被告拿到售房款后還,對此,本院認為,根據被告出示的借條,關于還款期限有兩處表述,第二行稱“房屋出售拿到錢后立即歸還”,第三行則稱“最后期限從2016年8月24日-2017、2、23”,從內容和次序上看,后者應為前者的補充,因房屋出售難以確定具體時日,后者對還款日期予以進一步明確,故還款期限應理解為2017年2月23日前。被告辯稱的原告未足額出借60萬元系違約,致503室房屋未能解封進而未能出售一節,并無證據證實,故對其要求503室房屋售出后再還款且不支付逾期利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逾期未按期還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與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伍XX歸還原告葉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7萬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伍XX歸還原告葉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7萬元的利息,以年利率6%為基準,自2017年2月24日起計算至判決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350元,由被告伍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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