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刑事律師代理走私販賣毒品案:當事人從輕處罰
審理法院: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案 號:?。?011)楊刑初字第556號
案 由: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1年08月11日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楊刑初字第5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仇某某。
指定辯護人吳X,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11〕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未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仇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吳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6月17日18時許,被告人仇某某經與鄭某某事先商定,至約定的交易地點本市楊浦區XX路近XX路處,將甲基苯丙胺0.70克以人民幣500元的價格販賣給鄭某某時,被民警人贓俱獲。
公訴機關確認被告人仇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仇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現又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仇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對被告人仇某某予以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仇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吳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鄭某某、李某、蔣某某的證言,交易地點、查獲毒品與毒資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上海市毒品檢驗中心出具的滬毒檢字[2011]第1293號《檢驗報告》,被告人仇某某的歷次供述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仇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70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對被告人仇某某予以懲處。被告人仇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現又犯販賣毒品罪,依法從重處罰。因被告人仇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認罪,故依法可以對被告人仇某某從輕處罰。被告人仇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均在量刑中綜合考慮。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仇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10月16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繳獲的毒品、毒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 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員 呂超曹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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