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區刑事律師辯護敲詐勒索罪當事人從輕處罰
敲詐勒索:當事人從輕處罰
審理法院: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案 號:?。?017)滬0110刑初445號
案 由: 敲詐勒索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017)滬0110刑初44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XX年8月28日出生,漢族,戶籍在浙江省臨安市。
被告人陳某某,男,XX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戶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
辯護人王XX,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某,男,XX年7月29日出生,漢族,戶籍在山西省。
被告人夏某某,男,XX年9月1日出生,漢族,戶籍在江西省。
辯護人宋XX,上海浦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某,男,XX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戶籍在湖北省。
辯護人冀XX,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男,XX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戶籍在河南省。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公訴刑訴〔2017〕4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夷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及被告人周某某的辯護人冀XX、上海市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為被告人陳某某、夏某某分別指派的辯護人王XX、宋XX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徐某經被告人陳某某提議,伙同被告人蔡某、陳某某等人,多次撥打110舉報本市楊浦區關山路XXX號游戲機房內設有賭博機,并以不給錢就繼續報警為由,向該游戲機房負責人被害人張某某勒索得錢款人民幣8,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經預謀,以上述相同方法,強行向被害人張某某索要錢款45,000元。張某某被迫先交付5,000元。同年12月1日,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至本市楊浦區國濟路XXX號百聯又一城“星巴克”內向張某某收取余款40,000元時被守候的民警當場抓獲。
該院認為,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采用要挾的方法,勒索公民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采用要挾的方法,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在部分犯罪中,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蔡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陳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均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對指控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人王XX對指控事實及罪名未表異議,但辯稱被告人陳某某因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而犯罪,其當庭認罪態度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辯護人宋XX對指控事實及罪名未表異議,但辯稱被告人夏某某在敲詐勒索40,000元一節中是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辯護人冀XX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辯稱被告人周某某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涉案事實,且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且系初犯、偶犯,同時積極退贓,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公訴人答辯,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共同參與本案預謀、實施及分贓,各被告人間無主從之分,被告人周某某不屬于從犯。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被告人蔡某、陳某某、徐某等人通過多次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本市楊浦區關山路XXX號游戲機房內設有賭博機,并聯系游戲機房負責人張某某要求張某某支付錢款作為其答應停止報警的條件,向被害人張某某勒索得款8,000元。
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經預謀,仍以上述要挾方法向被害人張某某勒索45,000元,張某某被迫先付5,000元。同年12月1日,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至本市楊浦區國濟路XXX號百聯又一城“星巴克”咖啡廳內向張某某收取余款40,000元時,被接到張某某報案在此守候的民警當場抓獲。
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延吉中路站治安派出所民警抓獲。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
1、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其系本市楊浦區關山路XXX號游戲機房負責人,2016年11月中旬,一個名叫徐某的男子多次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其正常經營的游戲機房內設有賭博機,以張某某支付錢款作為停止報警的條件,對其進行勒索,其被迫向對方轉賬支付8,000元;2016年11月下旬,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等人亦采用上述方法,向其勒索45,000元,其被迫于當月28日先支付5,000元,同年12月1日,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在百聯又一城“星巴克”咖啡廳內向其收取余款40,000元時被民警抓獲等情況。
2、證人董某某、王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害人張某某遭五名男青年敲詐45,000元,并當場交付對方5,000元,同年12月1日,對方五人至百聯又一城“星巴克”咖啡廳向張某某收取余款40,000元,以及董某某、王某工作的本市楊浦區關山路XXX號游戲機房內并無賭博機等情況。
3、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證明2016年11月間,被告人徐某、蔡某、郭某某、夏某某等人多次報警稱本市楊浦區關山路XXX號游戲機房內有賭博機等情況。
4、保證書、銀行轉賬截圖、涉案錢款照片、扣押清單、發還清單,印證上述被告人收取被害人張某某錢款,并出具保證書承諾不再報警等情況。
5、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刑事偵察支隊出具的“抓獲經過”、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軌道和公交分局延吉中路站治安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六名被告人的到案經過。
6、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就涉案事實所作的供述。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足以認定本案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某在親屬幫助下向被害人張某某退賠1,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結伙采用要挾方法,勒索他人財物,其中,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共同勒索40,000元但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該節數額巨大且系未遂,蔡某、陳某某參與勒索得款13,000元,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參與勒索得款5,000元,徐某參與勒索得款8,000元,均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依法應予處罰。對于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前科及退賠等情況均在量刑中予以考慮。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實施的犯罪中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故可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被告人蔡某、陳某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敲詐勒索犯罪未遂部分數額巨大,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對其數額較大的犯罪既遂部分可在量刑中予以考慮。被告人周某某與其他被告人經預謀,共同實施了撥打110報警電話、聯系被害人、收取錢款及參與平分贓款等行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僅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故就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周某某系從犯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蔡某、郭某某、夏某某、周某某、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郭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夏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周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ㄐ唐趶呐袥Q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七、違法所得應予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李曉東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人民陪審員 薛立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童曉婧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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