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匯區民間借貸糾紛案律師辯護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017)滬02民終11015號
案 由: 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017)滬02民終110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男,1964年1月3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春,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XX,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楊浦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益民,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健,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上海XX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
法定代表人:胡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春,上海理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胡XX因與被上訴人鄭XX及原審被告上海XX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麗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0民初20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詢問當事人因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與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依法改判駁回鄭XX關于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雙方在2016年3月18日的《借款確認書》中對于律師費并無約定,鄭XX無權要求胡XX承擔該項費用。
鄭XX辯稱,其主張律師費具備合同依據,且未違反律師收費指導價標準,故不同意胡XX的上訴請求。
康麗公司述稱,同意胡XX的上訴意見。
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胡XX支付其借款本金2,600萬元、利息1,612.38萬元、律師費146.22萬元,以及以2,6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自2016年3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康麗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鑒于本案糾紛爭議明確,且一審判決書已送達各方當事人,故對于一審判決書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認為”部分,本院不再重復表述。
一審法院判決:一、胡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鄭XX26,000,000元;二、胡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鄭XX利息16,123,800元;三、胡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照年利率24%,支付鄭XX以26,000,000元為基數,從2016年3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胡XX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鄭XX律師費800,000元;五、康麗公司應對上述判決主文中胡XX之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一審案件受理費261,080元,保全費5,000元,由胡XX、康麗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各方當事人就系爭款項先后簽訂了多份協議,包括2013年9月29日的《借條》、2015年3月23日的《債務抵消協議書》以及2016年3月18日的《借款確認書》等。上述協議具有關聯性,應當綜合各份協議的內容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在2015年3月23日的《債務抵消協議書》中,鄭XX與胡XX約定,因辦理本次定向增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增資經營后形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胡XX單方承擔;2016年3月18日的《借款確認書》中約定,保證人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訴訟費及律師費等。根據上述約定,本案系爭律師費亦屬于各方約定的損失,應由胡XX承擔,并由康麗公司承擔擔保責任。胡XX認為《借款確認書》中并未約定由其承擔律師費,但基于本案所涉多份協議的關聯性,《債務抵消協議書》中約定的一切損失應當包含系爭律師費,應由胡XX承擔。且在一審審理中,胡XX對于律師費的約定并無異議,僅認為金額過高,請求調整,而一審法院也已酌情調整了律師費金額,故胡XX二審中再對此提出異議,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胡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0元,由上訴人胡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顧繼紅
審判員 陶 靜
代理審判員 郭 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范慶韻
網站聲明: 本文“徐匯區民間借貸糾紛案律師辯護二審民事判決書”可能部分信息來自互聯網,以學習交流為目的,整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如果發現有涉嫌抄襲的內容,請聯系我們,并提交問題、鏈接及權屬信息,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行完畢。當天下午,執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行人宋某與被執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幫忙的親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辦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