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上海股權律師一起來看看,本案中的股權證到花落誰家?
股份股權大家都知道,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那么本案中的股權證到底歸誰所有呢?和上海股權律師一起來看看吧!
一、基本案情
1992年章紅以2000元入股,企業股份合作制章程規定:企業職工個人量化入股,產權歸個人,參與分紅計息,可轉讓,但不能退股;股東按股份承擔企業經營風險。1996年該企業改為股份制企業,并發給股權證。其時,企業內部經核算,章紅的股份已增值為14000余元。1997年,章紅辭職經商,將股權證交與該企業的副廠長汪揚,汪付給章2000元,以后的紅利就由汪揚領取。2003年4月,該企業再次改制,清算了原有股份,企業要收回原股權證,并按股權證所載股份的現值金額退還股權人,章紅的股份現價值近4萬元。章紅于2003年8月找汪揚返還股權證,汪揚以章紅已將股權證轉讓給自己為由拒絕退還。
由于發生糾紛,企業未收回原股權證。為此,章紅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尚欠汪揚的2000元借款,并收回質押給汪揚的股權證及1997年以來的紅利。雙方均未舉出書面合同,也沒有辦理質押或轉讓股權證的登記手續。
二、律師分析
對該案的處理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章紅主張質押的理由成立,應支持章紅的訴訟請求。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記名股票轉讓必須背書并登記后才生效,所有權始發生轉移。汪揚作為該企業副廠長,應當知道1996年章紅所持股份的現金價值,但他隱瞞了股票已增值的實情,賦有欺詐行為,且在轉讓后長達6年時間內,應視為知悉法律和政策的汪揚卻未向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故其主張轉讓的理由不成立。被告的反駁理由不能推翻原告的事實主張,故而認定章紅的主張成立,應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章紅主張質押的理由不成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是:章紅將股權證交與汪揚后6年來一直由汪掌握并領取紅利,均未提出清償借款,偏在企業宣布退還股份現有價值之后才主張質押,要求歸還所借汪揚款額。假若該股權貶值,章紅還會主張質押要求返還嗎?且其事實主張,既無書面質押合同,也不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即《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薄豆痉ā返谝话偎氖鍡l第一、二款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薄坝浢善钡霓D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而且,原告既然主張質押,何談返還紅利?原告的訴訟請求自相矛盾。汪揚以轉讓辯稱,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多年來由其持章紅的股權證領取紅利,且該企業發放紅利時認票不認人,其他股權人也存在類似轉讓股權的情況。故章紅主張質押的理由不成立,其請求應予駁回。
第三種意見認為:由于企業股份合作制章程規定股份不能退股,1996年第一次改制時,企業內部核算章紅所持股份的現金價值為14000元,章紅作為工人并不知情。1997年時,章紅因急需錢用,而股票多年來只能分紅不能變現,急切將股權轉化為現金,于是轉讓給了汪揚。汪接受轉讓后,因企業分紅時認票不認人,故而怠于辦理轉讓登記手續。這是情理之事。豈料,該企業6年后,再次改制,將集體企業改為私營企業,徹底清算原有股份并要退股,原股金價值陡增。應該說,要退股是政策性的變故,雙方在轉讓股權證時均難以預料。即使當初汪揚隱瞞了股票增值之事,章紅要主張撤銷權也早已超過了的時限。造成現在“勢均力敵”局面,即章紅提出質押的主張與汪揚提出轉讓的辯解同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價,雙方支持其事實主張的證據均不夠充分,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大小也相當。此則,若以原告舉證不能駁回其訴訟請求,讓底氣亦然不足的被告獲利;反之讓原告獲利,均有失偏頗。
該糾紛發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含有政策因素,使本是水中月、鏡中花的股票,能直接變現退還給股權人。所以,應依照《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即股權證歸原告所有,原告補償被告該股權證現值一半的金額。
在實際法律問題情景中,個案情況都有所差異,為了高效解決您的問題,保障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向上海股權律師說明情況,解決您的實際問題。
相關閱讀
-
劉某拒不返還彩禮強制執行案詳細閱讀
1月5日上午,在強制拘留措施施壓下,被執行人劉某家屬代其到***法院執行局履行義務,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件順利執行完畢。當天下午,執行干警前往***市拘留所對劉某提前解除拘留。申請執行人宋某與被執行人劉某因彩禮返還發生糾紛,宋某將劉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宋某彩禮600000元。判決生效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通過案例提醒大家借房屋的風險詳細閱讀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借劉某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葛某起訴要回房屋所有權的案例,提醒生活中借房屋應該注意的風險。案情簡介:房屋借用后長期未還,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2006年7月25日,葛某表示,1984年1月,葛某之父葛大將其位于西漢村965號的房屋委托給同村村民劉某。劉某去世后,這所房子被他的兒子劉某一家三口占據。葛大家多次催促劉某歸還房屋,但都失敗了,于是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西漢村965號房屋歸葛所有;2.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由劉承擔。
-
李某與安某的彩禮返還糾紛案詳細閱讀
"被告老李系被告小李的父親,被告老沙系被告小李的母親。原告小安與被告小李經人介紹認識,認識后互加微信聊天了解。于2020年11月9日訂婚,訂婚時男方支付女方家彩禮166000元,女方家返還男方6000元。2021年2月26日原告小安到被告小李家接親,支付小李家彩禮20000元,支付彝族風俗潑水費600元,潑水費是支付給來小李家幫忙的親友、鄰居。2021年2月27日在原告小安家舉行婚禮時,原告小安支付被告小李家彩禮20000元,當天小安的姐姐安甲殺了一頭牛招待被告小李家一方,小李家一方支付了3000元給小安
-
劉某與趙某未結婚登記返還彩禮案例詳細閱讀
劉某(化名)與趙某(化名)原系初中同學,2020 年 4 兩人確定戀愛關系,2020 年 10 月 1 日,雙方按當地習俗辦酒席舉行婚禮,按照農村習俗,劉某向趙某給付彩禮68888元及舅公禮金1300元,舉行婚禮后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生活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 6 月 27 日后,劉某及其家人前往趙某家協商退還彩禮,并確認二人正式分手。因雙方關于退回多少彩禮未達成一致,劉某遂訴至法院,劉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返還禮金56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