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優秀婚姻律師帶您了解夫妻扶養義務的履行前提
2003年6月,施曾有腎結石病史,經診斷和治療后無復發。這對夫婦于2005年7月底分居。今年3月,石某因急性腎炎住院治療多日,出院后一直沒有中斷用藥。幾個月后,石某的病情被醫院診斷出有所好轉。七月初,石二人又吵了起來。事件發生后,施向 Nanhui District 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妻子支持他。上?;橐雎蓭?/strong>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在庭審中,石某主張,盧某應盡妻子的義務,為長期患病無業的丈夫提供日常照顧,并支付住院、治療、生活費等費用2萬元。
陸說,丈夫患有急性腎盂腎炎,治療后可以恢復; 丈夫身體強壯,可以養活自己; 丈夫持有家里的大部分積蓄,所以他的說法不合理,我不同意。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她的名義存入的銀行存款,以便查明她是否真的無力支付醫療、護理和生活費用。
經陸某申請,法院查詢了石某在銀行的個人存取款情況,結果為:2005年6月23日,夫妻共同在其個人名下存入20、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施某雖然我們強調企業目前我國沒有社會生活、治療之經濟發展來源,但由于對其領取的存款未能作出確已耗盡的合理進行解釋,因此人民法院無法采信。結合施某的訴訟請求額,以及中國近年來的生活、治病消費市場情況調查分析,目前法院不能認定施某確實處于一個缺乏學習生活、治病之經濟制度保障,乃至國家必須需要依靠陸某扶養的程度。因此,對于原告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強調,夫妻之間的贍養義務是對等和對等的。夫妻雙方都應自覺履行義務,特別是在一方年老、患病或無法工作的情況下,生活困難、有能力負擔的一方應主動承擔義務。然而,在這起贍養費糾紛案中,史提起了贍養費訴訟,這不符合我國婚姻法中有關贍養費規定的精神,因此法院難以支持他的主張。
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中所說的贍養,主要是指夫妻在生活中相互贍養的法律責任。夫妻間的糾紛主要表現為一方因某種原因暫時或長期喪失就業或掙錢能力,而另一方不履行夫妻贍養的法定義務,在生活上不給予配偶幫助。
從這一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扶養義務的前提有兩個條件,即一方當事人確實需要扶養,另一方當事人確實有扶養能力。
所謂一方確實需要贍養,是指一方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缺乏生活來源、年老、疾病等。,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這將無法維持當地人民的一般生活。
二是另一方確實有能力扶養,給付扶養費的一方,應該是從婚姻中獲得國家利益的一方,并且是有相應社會經濟發展能力和經濟環境條件需要承擔給付者,可以選擇通過自己物質上的資助等方式使另一方能夠提高生活(當然,如果我們能夠實現同時充分考慮這些物質和精神文化方面的撫慰和照顧則更應為全社會所提倡和發揚),擺脫困難境地。
只有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夫妻雙方才有義務相互扶持。
《婚姻法》第二十條只是原則上規定了夫妻之間的相互扶養義務,一方不履行這一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要求扶養。但該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夫妻一方需要贍養,另一方必須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從綜合權衡雙方利益和價值權衡的角度處理此類案件,以準確適用上述條款的原則性規定,努力達到公平、合理、合情的目的。
由于婚姻法只規定了配偶之間相互扶養義務的一些原則,缺乏針對性,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方面有較大的酌處權。換言之,在將婚姻法適用于涉及配偶之間相互扶養義務的案件時,既考慮到提出扶養請求者的實際情況,也考慮到另一方履行請求的能力。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在很多此類案件中,有贍養義務的一方往往以對方有一定數額的共同財產為由拒絕支付贍養費。
上?;橐雎蓭?/strong>認為,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從保護生活困難一方的生存利益出發,一般持只要能確認生活困難一方的解釋合理,就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原則,將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糾紛留待離婚訴訟解決。這樣的處理方式既能加強對弱者的保護,又會對負有贍養義務的一方造成實質性的利益損失,律師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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