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要何時出示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有關證據材料出示給當事人;因證據滅失、無法取得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不能查清事實真相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
(一)證據滅失致使無法查清事實真相案件
?。ǘ┤嗣穹ㄔ赫J為應當審理但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適用本法規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的案件
?。ㄈ┤嗣穹ㄔ赫J為應當審理但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而適用本法規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審理但不適用于民事訴訟的其他案件?!?
“在認定事實問題上,應當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于一定事實中以及與之相關或具有合理關聯性為基礎;同時應當注意判斷證明力問題。證明力問題是爭議雙方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為重要卻也是爭議焦點之所在。通過證明力制度將爭議焦點固定并排除在法庭辯論之外,從而保護當事人雙方權益并保護當事人一方之訴訟權利。”
法院對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舉證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予以立案并及時作出裁判。不能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申請訴前調解或申請法院作出判決變更仲裁裁決和調解協議。未經法院同意,不得對相關事項作變更鑒定或仲裁活動。
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包括: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陳述;當事人有能力舉證而拒不舉證;當事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材料以承擔不利后果等。對當事人不利的事實陳述通常是指當事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或事實。
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和事實一般可以直接證明損害結果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后果的事實。過失行為包括過錯和過失責任兩種類型,過失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主要指損害結果和嚴重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導致了損害結果發生;過失行為主要指行為人無意或故意犯罪,沒有犯罪故意,但導致了損害結果發生從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結果責任則是行為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了受害人的財產或生命利益損失而承擔連帶責任。
雖然《繼承法》第18條對造成受害人死亡而沒有法定繼承人給予特別保護,但并未規定受害人親屬對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對于死亡后沒有法定繼承人死亡后果無特別說明,法院通常只以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為由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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