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師:簽訂保險合同的流程
上海合同律師淺談保險合同簽訂流程。
一、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
簽訂保險合同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流程:
(1)投保人的申請,填寫保險單;
(2)投保人與保險人確定保險條款,并說明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3)保險人審查投保單,決定接受投保后在投保單上簽章;
(4)保險人出具保險單。
所以,在這個過程中出現的保險單、支付保費等行為與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有什么關系?
1.保險單與保險合同效力的關系。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出具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規定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目前,關于保險單的出具,有兩種主張:肯定和否定:肯定認為保險單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否定認為,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單僅為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
在實踐中,這個問題往往涉及到保險單簽發前的保險事故,以及保險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從法律上講,保險單不是保險合同本身,而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或書目證明。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程序就保險業務達成協議后,這意味著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保險單是否出具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成立,除非雙方同意出具保險單作為保險人承諾的唯一形式?!吨袊贤ā返?4條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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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保險單的簽發是由保險人控制的。如果將保險單的簽發作為合同設立的要求,必然會增加投保人的劣勢,難以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作用。國外立法對保險合同是否以保險單為要求有類似的規定: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但雙方不一致的,保險合同不得成立,當事人不受法律約束;雖然保險人未出具保險單,但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要約,保險合同成立,雙方受保險合同約束。
2.保費支付與保險合同效力的關系。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一規定使人們對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存在分歧: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屬于實際合同,只有在支付保險費后才能生效;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承諾性合同。只要雙方通過要約和承諾階段,保險合同將生效。保險合同應屬于承諾性合同,其成立不以支付保險費為依據。如果雙方同意保險合同在保險費支付之前不生效,則這只是雙方約定的保險合同何時生效的額外延遲或停止條件,與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兩個概念。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獨立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兩者是平行關系,而不是順序關系。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保險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賠償或者支付責任。因此,支付保險費并不是有效簽訂保險合同的要求。
3.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效力的關系。
保險利益原則作為保險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承認的利益。它的作用是有效地消除賭博的可能性,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中國《保險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投保人應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因此,現行保險法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要件。但是,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有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失去保險利益,并在以后的某個時間獲得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是否會在有效性和無效性之間來回重復?這必然會造成不合理的麻煩。因此,從現代保險發展的角度來看,有人認為保險利益不是保險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要件。
從現行法律的角度來看,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有效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素是毫無疑問的,必須遵守。然而,從財產保險發展的角度來看,將保險利益原則排除在保險合同的有效要求之外,將其作為保險補償和補償的前提和條件并不是一個好的方向。因為隨著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人們對財產保險的利益有了更深的了解。財產保險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害。保險利益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沒有實際意義,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將增加實際問題。但是,對于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生效時存在,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但是,當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是否對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沒有影響,因為個人保險合同不填補損害合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對個人保險合同是必要和不可或缺的。
在審判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填寫保險單的相關內容時有發生。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不僅代表投保人填寫保險單的某些內容,還代表投保人簽署保險單。保險公司正式發布保單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經常發生爭議,因為保險單上的非投保人本人簽署了保險合同的效力。通過對投保人行為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授權保險代理人簽署保險單,以及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有效性的原因是否成立。
二、如何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是人們防范風險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我國保險業發展時間短,保險合同糾紛越來越多。此外,由于由于我國保險立法不完善,糾紛難以解決。為了妥善處理此類糾紛,本文判實踐中遇到的保險合同問題進行了法律討論。
保險合同的有效性:
與《合同法》規定的保險合同一樣,生效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雙方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雙方遵守合同,充分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原則,保險合同的建立與生效之間存在兩種關系: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就生效,雙方將開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第二,合同成立后不會立即生效,但要等到合同生效的條件或期限達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人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合同要有效訂立,最重要的條件是,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并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表達其意圖。如果有其他問題,可以在線咨詢上海合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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