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還需要給賠償嗎?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如《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其他規定”)第1、2項,致使勞動者不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勞動條件的;支付賠償金:因用人單位有過錯,造成了嚴重損害勞動者權益,且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那么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出現重大錯誤或違反約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首先要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真實的法律關系,這是解除勞動合同最重要的依據。如果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合同,將導致勞動合同不能成立、無效或者可撤銷。其次,需要注意勞動標準沒有明確規范的情況。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因用人單位過錯造成職業病和精神病患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工作未滿一年死亡、傷殘或者經醫療期滿無異常且傷情符合規定的,可以不支付賠償金。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造成用人單位相應責任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上是我們對勞動者的一些法律知識總結,我們可以了解到,很多法律法規都對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提出了相關規定,我們來看一下具體如何去執行。
首先從我們公司的規定來看,企業不能隨意對女職工進行辭退,并且針對辭退時間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其次從國家《勞動法》來看,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都是特殊法律群體,是指在這三個階段內受到了特殊保護。這三個階段分別對應了不同責任主體、不同違法行為以及不同法律后果。
在這三個階段內出現了過錯是正常情況,而用人單位辭退女職工則是違法行為。對于這三個期間的女職工而言屬于特殊時期,因此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謹慎采用法律上特殊解除方式。
以上便是我們多年辦案經驗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結果,細節決定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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