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如何應對用人單位的欠薪行為?
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履行向其交付勞動報酬等義務: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若用人單位未按約定交付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一)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二)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提出經濟補償的。
上述規定表明只有在用人單位構成了長期拖欠或者變相拖欠勞動者工資等情況下,才可以要求其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公司在沒有及時結算工資時,有義務繼續進行勞動并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若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足額發放工資,也可能會因其自身原因導致不能向勞動者提供相應費用支付環境,從而影響員工利益。因此,當在發生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損害本單位和員工利益所導致的勞動爭議時均應當及時起訴要求賠償。
勞動者以發包方拖欠工資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報酬或補償金的糾紛,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其他訴訟請求”。雖然該條規定的是因拖欠工人工資引發的法律關系爭議,但這里所說的“其他訴訟請求”是指包括用人單位拖欠、克扣拖欠工人的工資在內的多種常見欠薪行為。
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員工被公司或第三人起訴并經法院審理判決或裁定而不能執行的情況,因無法直接進入執行程序而被認定為員工被訴且法院認為此情形屬于不能執行的情形而不予執行,就是對此類案件提起了訴訟。
以上便是我們多年辦案經驗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結果,細節決定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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